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三)销售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期限
食品的保质期应严格遵守相关卫生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由生产者和超市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对于散装食品,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先进先出,并明确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定型包装食品按照制造商标注于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管理。散装食品标签应明确标注包装日期,如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则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超市自制的生鲜产品,如可以直接烹调的配菜、熟食卤味等保质期不得超过当日。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在经营场所内就地以捣碎、染色等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不得退货或者换货。
(四)有全面完备的销售记录
第三十八条(相关报表)自控检查表。
第七章问题商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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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说明
(一)问题商品
企业中,对于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的商品,或给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潜在或现实危害的问题商品,一经发现应该立即启动商品撤架流程。
企业有明确的问题商品撤架工作流程。主要是门店自检发现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不恰当的、不安全的、标签错误的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均不得上架销售。
(二)食品安全事件
企业中,对于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经发生,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流程。主要包括顾客投诉,政府部门的抽查、调查以及协查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
企业有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工作流程。对于相关事故的基本状况及处理方式应形成报表,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月周统计分析并存档。
第四十条 处理方法
应根据食品的可溯源程度,事件影响的大小,健康损害风险的大小等因素,将问题商品或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分析,然后分级别、分步骤地开展实施。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建立内部应急处理小组,由采购、存储、加工、销售、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市场等部门人员组成,对发生质量或安全问题的食品的应急处理及时做出决策并付诸实施。
企业处理问题商品和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方法:超市内部的联动撤架。 企业中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各相关部门有责任全力配合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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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部门工作,在第一时间将食品质量和安全信息反馈到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一旦启动产品的撤架机制,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采购、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在撤架指令下达后于最短的时间内(小时内)完成问题商品下架、封存、清点、运输在途食品的跟踪,并将有关信息反馈总部汇总。
应及时提供给消费者、公众、媒体和政府执法机构准确、负责和公正的信息,尽快配合控制流通渠道避免问题食品扩散,调动相关资源尽快查清问题的根源并采取必要的控制及反应手段,尽最大努力把问题食品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降低至最低。
应设置内部及外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通报机制,实时掌握上架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状态。对内部和外界发现的相关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应急反应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相关报表)顾客投诉统计-食品类;每月周商品质量问题汇总与分析;政府抽检商品情况月报表。
第八章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十二条 (内容综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系统的各项规定应设立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基础上,确保实施并不断改进。 第四十三条 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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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企业应有明确的食品安全方针和相关目标的声明;企业根据自身规定形成文件的程序和记录;应建立能够确保食品安全相关程序和管理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控制的文件;应明确各个相关岗位的业务范围,以及具体参考信息、相关程序的交互关系。
(二)记录性文件 有完善的文件管理系统。
保持记录,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以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
记录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个月。
各岗位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记录,并每天检查记录的有关内容。
食品卫生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第四十四条 (基本方针)企业应有明晰的食品安全方针和目标,具体指出实现商品安全需求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企业承诺管理责任
企业总部应该明确对于食品安全和质量保障的法人立场,承诺诚信、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高质量的食品,要求并管理供应商生产并提供安全、有质量的食品。
配合并帮助有关社会、政府组织建立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领导层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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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代表对食品安全目标负责。企业应该把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目标层层落实到各级员工的工作考核中。做到从公司政策、部门工作目标、门店考核指标、员工业绩及晋升等各方面体制相结合,层层落实责任,坚决贯彻食品卫生安全的方针政策。
第四十六条 管理架构
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一年度为标准)以上的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负责本公司内部的自身管理和对食品供应商的质量监控。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中的专职管理人员,应通过商务部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上一年度为标准)以下的企业总部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负责本公司内部的自身管理和对食品供应商的质量监控。总部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并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具体工作。
收银线内的经营面积在平方M以上的超市(卖场)门店应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面积在平方M以下的超市(卖场)门店建议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本门店的自身管理和对内对外的沟通。门店中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商务部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门店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并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内、外部审核
超市(卖场)管理公司总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对向本公司提供食品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生产能力、卫生状况和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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