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告(2020)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及价格管理权限相关规定,经过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及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报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同意,决定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
一、中心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收费。除上述收费之外,公办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1.市及以上示范园调整为2400 元/生.期;
2.城市一级园调整为1800 元/生.期;
3.城市二级园调整为1400 元/生.期。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三)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统一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帐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市政府制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四)幼儿园收费方式及中途离园退费规定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月按半月退费,超过半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二、减免优惠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幼儿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三儿”资助政策和下达省财政厅补助资金的通知》(川财教〔2012〕375 号)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通告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范围为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
四、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为充分听取社会意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我委于2019年12月13日组织召开了中心城区城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定价方案听证会,对听证参加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如下:
(一)本次听证会参加人一致同意适当调整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予以采纳。理由:符合中央的政策要求。2018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缓解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之间的价格矛盾。
(二)加大对学前教育价格政策调整宣传力度的建议予以采纳。理由:学前教育价格政策的调整涉及面广,关系幼儿家长的切身利益,应广泛向幼儿家长进行政策宣传,及时解答社会各界对学前教育收费问题的关切,提高家长对政策的知晓度,获取社会对价格政策调整工作的支持,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监管的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加强对幼儿园资金管理,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使用。适度增添设施设备改善办园环境,优化师资配备,保持师资队伍稳定,不断提升保教质量。
(四)对“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再多上调一点”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此次公办幼儿园拟调整收费标准方案,是在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实际及规范化办园成本,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照周边城市收费标准确定。
(五)对“文件的有效期可缩短为3年”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文件的有效期是参照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效确定的。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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