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廉政建设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交通厅的精神,结合小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政教育,强化全体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勤政为民、一心为公、清正廉洁的意识,培养一批政治清廉、业务过硬、工作踏实、作风正派的干部职工队伍,确保“工程优良,干部优秀”,把项目建设成为典型示范工程。
第二章 廉政建设规定
第三条 参与建设的全体施工及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中纪委“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省委《五不准》、《若干规定》,省政府《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和省交通厅《九要求》的规定,切实把小磨高速公路建设的勤政廉政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在工程建设中坚决贯彻执行交通部、省纪委及监察厅、建设厅联发《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和工程廉政“双合同”制的通知》的精神,以及《反对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签订工程承包及其它大宗采购等合同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央、云南省委、省交通厅党组的廉政规定与纪律要求,规范小磨高速公路项目的招标行为和施工管理行为。
第六条 坚决反对挥霍公款、奢侈浪费,大手大脚讲排场等歪风,切实贯彻执行业务招待标准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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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廉政准则》。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若干规定》中关于建设工程管理的八条规定,不准以私人名义承揽工程建设、设计等项目,从中谋取私利;不准家属、子女和其他亲属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分包项目活动、承揽工程及劳务承包。
第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公路建设、工程发包及其它采购中,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对方回扣、佣金和其他好处费。
第九条 各级管理人员不准在承发包工程及其它采购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施工单位、商业物资部门索取、收受“回扣”、“提成费”、“好处费”等。
第十条 各级管理人员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所辖单位、供货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及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将应由自己承担的各类消费转嫁给管辖的所属单位。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应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严禁参与黄、赌、毒等非法和不健康的活动,不得参加所管辖单位安排的吃、喝及娱乐健身活动;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严禁喝酒。
第十二条 在业务工作或工程检查活动中,严禁施工单位向建设、监理单位人员发放任何费用或慰问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不得故意刁难所管辖单位或劳务承包人的正常业务工作,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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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工程建设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民主监督,以身作则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做到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弘扬正气,维护党风党纪的严肃性,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章 建设单位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廉政建设的各类法规和第二章的十一条规定,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模范地执行和实践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所辖单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所辖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所辖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健身活动;不得接受所辖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所辖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施工、监理分包项目。
第四章 监理单位廉政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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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廉政建设的各类法规和第二章的十一条规定,自觉接受建设、施工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执行和实践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监理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施工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健身活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不得私驾施工单位的车辆外出。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分包项目。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严禁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施工单位或拖延为施工单位办理业务。
第五章 施工单位廉政建设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和第二章的十一条规定,自觉接受建设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执行和实践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所属劳务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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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所属劳务承包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施工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或拖延劳务承包人正常的业务,确保劳务承包人生活及生产的基本费用,已计量结算的工程要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所属劳务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及娱乐健身活动,或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本单位承建工程的施工分包项目。
第二十九条 严禁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互串通,故意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进行设计变更以增加工程投资;严禁施工单位以任何理由安排建设、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宴请或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个人行贿;严禁施工单位或个人接受所属劳务承包单位或个人的贿赂。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以接待建设、监理单位或个人为借口报销任何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聚众赌博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发放或接受钱物的人员,除退还钱物外,还须向组织写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况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经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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