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买卖合同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品种和数量
1.1 品种: 。 1.2 数量: 。 第2条 等级、质量和检疫方法
2.1 等级和质量: 。
(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猪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2 检疫办法: 。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3条 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励办法
3.1 价格: 。 3.1 货款结算方式: 。 3.3 奖励办法: 。 第4条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4.1 期限: 。 4.2 地点: 。 4.3 方式: 。 第5条 买方的违约责任
5.1 买方的违约责任买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履行期内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卖方偿付违约金。
5.2 买方如需提前交货,并取得卖方同意变更合同的,买方应给卖方提前交货货款总值的 %的补偿,买方因特殊原因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 %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5.3 对通过银行结算而未按期付款的,买方应按未付货款总值的 %,向卖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4 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6条卖方的违约责任
6.1 卖方逾期交货,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交货,并应向买方偿付货物总值的 %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未交货款总值的 %偿付违约金。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补齐,并应向买方偿付少交部分货物总值 %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逾期应交部分货款总值 %偿付违约金。
6.2 卖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同意接收,不按违约处理。
6.3 卖方交售的生猪品种、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 第7条不可抗力
7.1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8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或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8.1.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8.1.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9条 其他
9.1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达成协议。街道要求变更或接触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 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9.2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 天内赔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9.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合同副本 份,交卖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 份。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