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 ( )
A.契约期满
B.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而一年不耕种、不交租 C.承租人转佃土地给他人,从中取利
D.承租人在减租后,有能力交租而故意不交 E.承租人死亡而无继承人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6分) 1. 亲亲得相首匿 2. 折杖法 3.“秋审”制 4.“礼法之争” 5. 六礼
6. 封守(秦律) 7. 大宗正府 8.“天坛宪草”
四、简答题(每小题2分,共8分) 1.简述汉朝的抑商政策。 2.简述“八议”入律。
3.简述外国对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4.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
五、论述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2.试述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的发展。3.试述唐朝《贞观律》的主要变化。
4.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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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0分) 1.B 2 C 3 C 4 C 5 B 6 B 7 D 8 C 9 B 10 B 11A 12 D 13A 14 B 15C 16C 17B 18B 19B 20A 21.A 22.C 23.A 24.A 25.C 26.C 27.D 28.B 29.D 30.B 31.C 32.C 33.C 34.D 35.A 36.C 37.D 38.B 39.C 40.C 41.B 42.D 43.D 44.B 45.A 46.A 47.D 48.D 49.D 50.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AB 2.ABCDE 3.BCDE 4.AC 5.ACDE 6.ABD 7.ABCE 8.ABCD 9.ABCD 10.ABCDE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6分)
1. (1)汉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2)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
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1)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所创。
(2)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3)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3.(1)清朝的会审制度之一。
(2)由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
规定由各省先对斩、绞监候案件提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
等处理意见,然后上报刑部,由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再报皇帝批准。
4.(1)指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
同立法思想的交锋。
(2)虽以“法理派”的失败而告终,但这场争论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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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定积极作用。
5.(1)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
(2)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6.(1)封,指查封财产。 (2)守,指看守家属。
(3)封守要详细记录财产的情况,并轮流看守家属。
7.(1)元朝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 (2)元世祖二年设置。
(3)审理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
8.(1)1913年10月31日(仅答“北洋政府时期”亦可)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体现了国民党以法律制袁的要求。
(2)因委员会的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这部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 (3)1913年11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故“天坛宪草”并未颁布。
四、简答题(每小题2分,共8分)
1.(1)不许商人穿丝绸衣服,不许乘车或骑马
(2)不许商人”名田”,即购买土地,凡土地和奴婢超越法定数额则没入官府 (3)不许商人及其子孙到官府去做官
(4)商人所纳算赋要比一般老百姓要增加一倍 (5)迁徙商人到边远地区戍守
(6)颁布”告缗令”,即鼓励人们告发商人对其财产税隐瞒不报或报而不实,告发
者可获被告财产的一半
2. (1)魏《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首次入律。 (2)“八议”指作八类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减刑的规定。
(3)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
勤”、“议宾”
3. (1)华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
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2)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之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庭
审理,中国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3)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诉讼案件,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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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4)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与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国民间的诉讼案件,如
前者是被告,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
4.(1)包括成文法和例两大部分
(2)成文法通常概括为六法,其汇编称为《六法全书》,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
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相关法规 (3)例包括判例和解释例,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五、论述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1)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对于保障和促进唐初社会经济的发展,巩固封
建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2)对后世封建法典有极大影响,宋朝唯一的律《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 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明清律虽然与唐律不同,但内容 及原则基本因袭唐律
(3)对东亚邻国的法律也有深远影响,如日本761年制定的《大宝律令》其十 一篇的名目与次序一如唐律,内容也多相似,而且明治六年以前,唐律的精 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始终鲜明地反映在日本法律中,此外,朝鲜、越南、琉球 和西域的古代法典无不或多或少受唐律影响
(4)唐律中的规定与唐朝法制的实际状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回事,不能
混同
2.(1)完善人民法院体制。各行政大区一般都建立了大区、省(行署)、县三级审
判体制,审判机构一律改称人民法院,推事改称审判员,各级人民法院 一般设有院长及审判委员会。
(2)确定各级公安机构职责。规定对于汉奸、特务、内乱、反革命案件,必须
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并根据情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于 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紧急必要措施,然后将案犯、材料移 交人民法院处理。
(3)设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的案件。 (4)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
3.(1)增设加役流作为死罪的减刑。贞观初,确定用加役流作为宽恕死刑的刑罚。
为封建立法提供了死罪减刑较现实的办法。
(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唐太宗认为反逆有两类:一是“兴
师动众”;一是“恶言犯法”,两者情节轻重不同,处理应有区别。确定“反 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入、死刑三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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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4.(1)实行“不干涉原则”,又称“不干涉审理主义”或“当事人进行主义”也可
称为“绝对的处分原则”。 (2)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①调解事件。一是强制调解事件;二是任意调解
案件。②调解日期。调解应于起诉前进行。③调解组织。由调解法官和调解 人组成。④调解方式。不用开庭形式,得不公开。⑤调解结果。不能成立调 解,转入诉讼程序;调解成立。 (3)规定琐细,文字晦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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