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党员权利、解除政纪处分程序
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一、恢复党员权利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二、恢复党员权利程序。
① 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情况、继续努力方向等等; ② 党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或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作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查材料;
③ 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误,就可以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注: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等材料存入该同志的党纪处分档案中(处分档案一般在纪委)。
三、恢复党员权利需形成的材料。 ①本人申请;
②党支部考查记录及书面考查材料; ③支部会议记录;
④支部形成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⑤上级党组织的批复。
解除政纪处分程序
一、解除政纪处分法规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二、解除政纪处分的程序:
① 本人写申请;
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找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情况写出考查材料。
③ 所在单位拟写同意解除XXX同志行政处分的请示,与《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一并报处分决定机关;其请示标题,如《关于同意解除X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请示》。
④ 处分决定机关下文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等。
⑤ 将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存入该同志的政纪处分档案中。
三、需形成的材料:
①本人申请;
②单位书面考查材料;
③所在单位同意解除行政处分的请示; ④《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 ⑤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