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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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规范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各单位以及为油田服务的承包商。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业动火 在油气生产、炼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区域内,以及在使用过的油气管线、容器等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从事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工作,如:焊接、气割、燃烧、研磨、打磨、钻孔、破碎、锤击及使用不具备本质安全的电器设备和内燃发动机设备。 3.2 动火申请人
动火申请人是填写《工业动火许可证》,并向动火批准人提出动火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现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者。 3.3 动火监护人
动火监护人是经过安全培训,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 3.4 动火批准人
动火批准人是负责审批《工业动火许可证》的责任人,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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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人。通常情况,涉及两个班次的应由站队长(车间主任)担任;涉及两个站队的应由作业区(厂)领导担任;涉及两个作业区(厂)的应由事业部领导担任;涉及两个事业部的应由油田公司领导担任。 动火批准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接受《工业动火安全管理标准》培训,技能水平至少达到独立应用(技能矩阵中技能水平2)的要求;
熟悉动火区域的工艺、设备及周边环境情况; 熟悉并掌握相关动火安全措施。 3.5动火监督人
动火监督人是由动火批准人指定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动火监督人应经过培训,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 职责
4.1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工业动火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立即报告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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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动火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其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单位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3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须严格按照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区域和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经监护人确认后方能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4.4动火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培训所有参与动火作业人员,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全过程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5动火监护人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在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动火作业过程全程监护,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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