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设备发票一起报销);仪器维修费。
第二十九条 获得博士基金资助者原则上应取得1项市级或市级以上有资科研项目立项;且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公开发表论文(理工科类至少应有3篇被SCI、EI、ISTP检索或3篇A类期刊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至少应有2篇被SSCI、AHCI、ISSHP检索或2篇A类期刊论文)。
第三十条 申请博士基金后,在我校服务期未满,经学校同意调离我校的,应把经费返还给学校。
十 博士基金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得博士基金资助者,在受资助的科研项目结束时,须提交《潍坊学院博士科研基金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金的使用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取得哪些重要研究成果及其学术意义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博士基金获得者取得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益。基金获得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转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按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分配;基金获得者所获成果如果申请专利,其专利所有权属潍坊学院。
第四部分 科研项目工作量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科研工作量以科研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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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体现,按标准发放科研项目津贴,并对应补贴教学工作量。其标准是:一个科研流动编制按课题组成员已聘岗位的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三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科研项目,分别计算2、1、0.5、0.2个科研流动编制。自筹经费项目降低一个级别计算。
科研流动编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并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津贴=全校学年业绩津贴基数×科研流动编制数×正教授岗位系数的平均数
省部级及以下科研项目津贴=全校学年业绩津贴基数×科研流动编制数
科研项目津贴的1/2按学年发放,1/2待结题后发放,撤项项目不再发放。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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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科研成果管理与奖励办法
为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管理,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科研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署名首位成果所有权属于学校的科研成果。
第一部分 成果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工由于承担、履行各级科研计划任务或从事科研活动所取得的下列成果: (一)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等。 (二)在国内外正式出版发行的报纸(省级以上理论版)、杂志上发表的论文、译文(指外文翻译成中文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鉴定或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授权职务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一 科研成果的登记和上报
第二条 科研成果实行学校、院(部)两级管理,第一完成人要及时到所在单位登记,由单位核实后,将有关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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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成果原件报科研处审核。
第三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科研成果统计年报的规定,学校的科研成果及时登记后,由科研处组织上报。
第四条 学校不同单位人员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登记上报。
第五条 未统计上报的科研成果,学校不组织各级各类评奖申报工作。
二 科研成果的鉴定、结题
第六条 需要鉴定与结题的科研成果是指从事被有关主管部门列为科研发展计划项目的研究而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理论成果、科技成果的鉴定与结题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三 科研成果的评奖
第八条 学校设立优秀科研成果奖,其评选要求按照《潍坊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细则》执行。
第九条 同一成果不重复申报同一级别的评奖,但可由低向高经筛选后申报评奖。
四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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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后,有关人员应采取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推广转让,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课题组应在转让实现后及时将推广应用情况经单位汇总后报科研处,享受相关的科研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推广转让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转让合同由学校统一签订,凡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转让科技成果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部分 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奖励是指:山东省最高科学技术奖、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技进步奖、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泰山文艺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委、局)优秀科研成果奖等;市厅级奖励是指:潍坊市最高科学技术奖、潍坊市科技进步奖、潍坊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厅(委、局)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第十三条 理论成果中的论文奖励是指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摘要、简报或增刊、专刊论文)
第十四条 同一成果涉及不同档次奖励的,不重复匹配奖励,按奖励的最高奖金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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