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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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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管理。

(二)委托研究项目:技术合同或协议总收入(技术合同或协议总额扣除代购的设备费用或委托我方加工的设备费用)的85%由项目组支配,10%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5%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由我方代购置仪器设备的,代购置仪器设备不登记学校固定资产,待项目完成后移交对方。为鼓励增加学校固定资产,利用项目经费为学校购买仪器设备的,在项目完成后,按设备原值的20%奖励项目组,奖励经费从学校科技发展基金列支;项目完成后有经费节余的,节余经费可以留作项目组后续研究经费,也可进行决算。节余经费决算时按以下比例分配:80%作为项目组的奖金,10%作为科研管理费,10%作为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费。

(三)合作研究项目:其成果转化的的收入,60%作为项目组的劳务费和奖金,20%上缴学校作为科技发展基金,10%作为科研管理费,10%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费。科技发展基金由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四)技术服务收入:通过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90%由项目组自主支配,10%为学校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管理费。

(五)横向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横向项目研究经费可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差旅费、资料费、调研费、实验费、会议会务费、发表论文版面费、职务专利申请费、通讯费、必要的材料及小型仪器的购置费、费税、鉴定费等;可一次性提取到帐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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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的30%用于支付非本单位的人力资源费、劳务费、咨询费、接待等费用;凡一次性购置仪器设备费用超过横向项目研究经费20%(含20%)以上的,须先到科研处审查,经校领导签批后方可购置。

七 横向项目技术合同、协议的管理、审查与实施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或协议的管理

所有技术合同或协议加盖“潍坊学院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技术合同或协议签订完毕后,正本或副本须交科研处1份存档;科研处代表学校管理横向项目的技术合同、协议、专利成果等资料,学校任何单位及各类经济实体,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进行学校职务性科研成果的转让和动用学校科研资源进行自谋利益的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

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后,委托方要出具认可证明材料(鉴定、验收或结题证明等),由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与原技术合同或协议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或协议的审查与实施

(一)技术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实行学校、单位两审制。单位负责人首审,科研处再审后报校领导审定。

对技术合同或协议审查的每位负责人要依据《技术合同法》等有关法规,认真严肃地对待每项技术合同或协议的审查工作。在对技术合同或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在维护学校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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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等方面,各单位及科研处有关负责人均负有审查责任。

(二)技术合同或协议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对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的审查。项目负责人要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要自始至终参与项目技术合同或协议的拟写与签订,要熟悉有关技术合同的法律法规,掌握签定技术合同或协议的基本原则与方法,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法律意识强。

2.对技术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的审查,包括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和按期完成的可能性,经费数额及付款方式的合理性等。

3.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及技术保密的审查。 4.对科研成果的分享、验收标准和方法的审查。 5.对违约责任、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审查等。

(三)技术合同或协议实施期间,各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要加强检查,并经常与项目委托方取得联系,征求意见,力争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或协议的违约处理

技术合同或协议经双方签订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或协议。在技术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承担人员要讲究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处处维护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对违约者要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未经委托方认可而超出技术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即未按期履行技术合同或协议,我方需承担技术合同或协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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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违约责任。在该技术合同或协议项目未完成前,不再批准该项目负责人签订新的技术合同或协议以及申请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二)由于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技术合同或协议执行不得力或者无故终止技术合同或协议,给学校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失的,视具体情况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部分 博士科研基金

八 博士基金立项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博士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作用,解决其项目申报上的脱档问题,尽快启动科研工作,保持科学研究的连续性,并为申请更高层次项目打好基础,特设立潍坊学院博士科研基金(简称“博士基金”)。

第二十一条 博士基金申请对象:学校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者以及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原则上每位博士只资助1次,研究期限一般为2至3年。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每年从学校经费预算中划拨。 第二十四条 博士基金的申请程序:由科研处受理博士基金的申请。申请博士基金时,申请人须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填写《潍坊学院博士科研基金申请表》1份,其研究内容应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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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和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课题。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人事处、科研处审查后报学校审批。

九 博士基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为专项研究经费,其使用方式参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需要预先申请、说明用途。

第二十六条 博士基金项目作为校级项目管理,在博士基金资助期间,申请人一般不得再申请校级项目;对取得优异成绩者,学校将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博士基金一次核定:文科3万元,理工科6万元。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申请人应按其申请表中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认真开展工作,按时提交阶段性评估成果和结题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完成预期任务中期考核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次拨款。

第二十八条 博士基金的使用范围: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小额印刷费等;发表论文的版面费、查阅资料的检索费、邮寄费;市内交通费(不包括出租车的费用);科研调研、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仅限项目负责人本人);实验专用材料费、测试费;为完成科研任务而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租车费(采购设备返程时可以乘坐出租车,但出租车应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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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参考 

在单位管理。(二)委托研究项目:技术合同或协议总收入(技术合同或协议总额扣除代购的设备费用或委托我方加工的设备费用)的85%由项目组支配,10%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5%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由我方代购置仪器设备的,代购置仪器设备不登记学校固定资产,待项目完成后移交对方。为鼓励增加学校固定资产,利用项目经费为学校购买仪器设备的,在项目完成后,按设备原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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