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设计变更只涉及工程量的变动,则增减工程量对应的单价为合同中已有的价 格,工程量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2) 设计变更涉及新增项目,原合同中无适用的价格,则乙方在收到相关变更 《工程联系单》后3天内,向甲方提出确定新增项目单价的报告,若合同中有相似与新增项目的价格,则参照类似价格确定新增项目单价;若合同中无类似价格,则双方协商确定。工程量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十、 竣工验收及结算 1、竣工验收
(1)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撤除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工程收尾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造成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绿化验收标准(验收时间和存活率)。
(a)承包人在负责完成从植物初始种植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这段时间内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向监理工程师提示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b)承包人责任期终止之后的验收:所有栽植的树木和花草期栽植的位置、规格应符合图纸的要求其存活率为100%。 (3)其他工程验收标准按现行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 2、竣工结算
(1)工程量计量:各专业工程的计量应以图纸及有效的设计变更联系单为依据,对苗木实际成活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复核,经验收符合后若实际数量小于设计要求则按实际数量计算,若超过设计要求数量,超过部分不予计量。植物丢失、损坏或枯死的树木和花草不得重复计量,为使植物成活而进行的所有换土不单独计量(已视其进入各项目单价之中)。
(2)主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8天内,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固定价款调整方式和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工程量计量方法计算结算价款,并将有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并有概预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提交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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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自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内部审核,并将乙方提交的全部结算资料移交给具有相应审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其审价程序进行建设工程审价,并按期向甲方、乙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甲乙双方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无异议的,应共同进行书面确认,则经双方确认的结算审核报告审定价款为工程结算总价款;若双方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有异议且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合同争议方式处理。
(4)审价服务收费中的基本费由甲方承担,核减超过送审造价的5%及核增而收取的追加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
(5)竣工结算价款书面确认后15天,乙方提供已经收款明细表,会同甲方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剩余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帐并确认,多退少补;保留[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后,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
十一、争议与违约责任: 1、违约
(1)工期: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须按工程承包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造成的一切损失;如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公司和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质量:如因乙方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不合格,未通过相关验收,乙方必须立即整改,直至质量达到合格为止,同时向甲方支付与质量履约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2、争议
(1)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对于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双方在诉讼期间仍应继续履行。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前乙方不得停工,且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期。
十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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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诺:为一切进入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三、担保
(1)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合同总价的[10%]。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进度40%,质量40%,安全生产10%,文明施工10%。
(2)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违约的,则甲方只负责向乙方退还扣除乙方相应违约行为应支付的违约金后的余额,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甲方还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
十四、合同份数
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
十五、补充条款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转包,局部工程、特殊工程转包时其内容及单位应在投标书中说明,分包单位不得越级分包和再次转包,乙方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造价、安全、工期负全部责任。 2、工程质量:乙方实施的工程在每月甲方组织由监理公司参加的月度综合检查质量评定,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且达到合同要求。乙方承诺:对月度综合检查的质量评定和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按甲方《工程管理月度评定工作规程》和《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程》(见附件)实行奖罚。 3、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附件2:《廉洁合作协议》
附件3:《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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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工程管理月度评定工作规程》 附件5:《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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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正常使用,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此维修造成甲方和业主的全部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期限为:贰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
2、乙方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另请他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及甲方加收管理费(修复及赔偿费的15%)可以从甲方支付乙方
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不需要乙方书面确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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