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
监管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济食药监[2012]122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2〕122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稽查支队、食品药品检验所: 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2〕105号)及省局《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鲁食药监市〔2012〕13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制度,加强检查。尽管我市目前还没有中药材专业市场,但确有零星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销售点,尤其是市中区二七保健品市场和天桥区药王楼市场等有多家门店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存在潜在的质量隐患。为防患未然,各县区局要建立对中药材经营情况的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检查中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重点摊 1 / 3
位,重点检查经营户是否存在制售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等假劣中药材行为;是
否存在非法加工出售中药饮片的行为;是否存在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中药材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经营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及其制剂等药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违法行为,认真查办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对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针对问题,加强抽验。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的作用,对容易发生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药材,利用已批准的中药材补充检验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抽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开展相应的补充检验方法研究,及时发现和查处中药材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三、举一反三,依法履职。要把这次监督检查与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结合起来,在加强中药材市场质量监管的同时,还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中成药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监管。利用6、7、8三个月时间,以中药饮片购入渠道和中药材质量监督检查为重点,对从非法渠道购入中药饮片、制售假劣中药饮片以及利用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等原料生产药品的,依法严厉查处。
市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药材的经营行为和专项整治情况开展明查暗访、监督检查和质量抽验,并将结果予以通报。自7月份起至9月份,各县区局每月前5日将上月的检查和抽验情况按附表报市局市场处。 联系人:侯波涛 联系电话:66603630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表:
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检查情况月报表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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