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江苏省电梯检验收费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7]2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2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江苏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7〕24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政发〔2015〕11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降低我省电梯检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1 / 2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台账制度,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苏省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7]37号、苏财综[1997]4号、苏劳护[199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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