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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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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一、总体思路

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坚持将VOCs污染整治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相结合,科学制定VOCs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开发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确保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分阶段完成全省VOCs污染整治任务,确保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大幅度减少VOCs污染引发的信访投诉。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与监管体系,全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

我省13个主要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此次整治的范围(见附件1),根据这13个主要行业VOCs污染物排放量排序,确定化工、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纤、木业、制鞋、生活服务业等10个行业为此次整治的重点行业;根据重点行业的区域分布,确定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等8个城市为此次整治的重点地区;根据VOCs污染物减排需求,确定全省“第一批” VOCs治理项目43个。

三、总体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全面解决我省主要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到2015年,基本完成重点城市以及炼

化与化工、涂装、合成革等3个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全面完成“第一批”VOCs治理项目,全省VOCs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重点行业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在2010年国家规划基数万吨的基础上下降18%。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基本建成VOCs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体系,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下降,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各阶段目标如下:

第一阶段:2013年为启动阶段。主要完成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和油气回收深化整治工作。

——11个设区市制定实施当地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按照责任分工启动整治示范区建设和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和验收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

——杭州、温州、宁波、绍兴、台州等地市按分工率先完成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评估,基本建立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和监控体系。

——全省全面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定型机烟气有效收集处置,废气收集率达到95%以上,总颗粒物去除率80%以上,油烟去除率75%以上。

——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整治,建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体系,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完成各设区市城市

生活服务业有机废气整治,建立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制度。

第二阶段:2014-2015年为全面推进阶段。按要求完成《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重点整治工程,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综合整治与验收。

2014年底前:

——基本完成炼化与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重点区域的整治与验收,建成整治示范区;完成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印刷和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5大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评估。

——杭州、宁波、温州、台州建立VOCs污染防控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工业园区完成VOCs监控体系建设,全省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全面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考核体系逐步完善。

——按进度要求完成“十二五”规划中的工业VOCs治理项目。 2015年底前:

——全面完成炼化和化工、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的VOCs污染的整治验收。化工、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企业配套建成VOCs防控设施,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与厂界双达标,通过整治验收并建立VOCs污染防控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

——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中的工业VOCs 治理项目,全省重点行业现役源VOCs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18%。

第三阶段:2016年~2020年为整治深化阶段。深入推进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形成完善的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基本建成VOCs污

染防控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2016年,完成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印刷和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5大行业的VOCs污染整治示范区建设。

——2018年,全面完成十大重点行业整治验收,形成完善的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进一步推进储存和运输业、建筑装饰、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整治工作。

——至2020年,全面完成VOCs排放主要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VOCs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空间布局

1.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深化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排放产业布局。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积极推动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严格各类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布局。各类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开展规划环评,通过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确保区域、行业发展整体规模、布局等与环境

承载能力相适应。

2.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原则上各地城市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和扩建VOCs排放量大的化工、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治,严格限制危害生态环境功能的VOCs排放重点产业发展。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督促高污染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淘汰高污染工序,明确时间表限期迁建入园发展。鼓励企业间(尤其是表面涂装等通用性行业)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环保型产品。企业应根据产品和区域环境特点合理控制产能规模,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 “扶优汰劣”,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产业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产业准入标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我省六大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整治要求,坚决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坚决关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逐年淘汰一批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按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 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一、总体思路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坚持将VOCs污染整治与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相结合,科学制定VOCs污染重点行业分类整治方案,开发推广应用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最佳环境实践(BEP),确保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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