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鲁财建[2017]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3.09 【实施日期】201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鲁财建〔2017〕24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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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镇化资金)是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城镇化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城镇化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政府引导、以补促建,各级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 城镇化资金支持范围:
(一)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试点,特色小镇创建; (二)宜居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 (三)城乡人居环境治理;
(四)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乡建设抗震防灾; (五)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 / 3
(六)相关规划、标准编制、能力建设等省本级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关于城乡建设的重点工作。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支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试点、特色小镇创建的资金,主要依据国家和省评定公布的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新生小城市和重点示范镇试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和数量分配。
第六条 支持宜居村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保护的资金,主要依据省级评定公布的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和传统村落名单和数量分配。
第七条 支持城乡人居环境治理的资金,主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定公布的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示范县(市、区)名单和数量分配。
第八条 支持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资金,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含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优秀建筑)、风景名胜区,统筹年度预算进行支持。 支持城乡建设抗震防灾的资金,主要支持设区市和地震烈度8度及以上的县(市)。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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