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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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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免检制度就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会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最后,这一规定就具体落实在了食品安全法的第60条当中。

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大亮点就在于建立了问题食品召回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于《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当中。为防患于未然,强化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美国等许多国家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国家质检总局也在2007年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建立了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进一步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的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召回制度的建立,一是防患于未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体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三是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变被动为主动。

食品安全法的第六大亮点就在于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咱们国家有一个食品添加剂的目录,目录以外的物质是严禁添加到食品当中的。

并且食品安全法在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里,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标签标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通过名称、规格、净含量,消费者可以选择、判断,区别其内涵和质量特征;通过成分或者配料表来识别食品的内在质量及特殊效用;对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标注有助于消费者根据生产者的美誉度来进行商品的选择,出现问题的时候还能方便消费者联系厂商;从保质期可以判断它的新鲜程度;产品标准代号可以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贮存条件可以提醒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贮存。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利于消费者查询,真正购买到放心食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是兜底条款,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明的,必须标明。

食品安全法的第七大亮点就在于明星代言要承担责任。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

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一条款一方面能确保对消费者的赔偿得到落实,也是对目前愈演愈烈的虚假广告、明星不负责任代言的一种遏制。顺便提一下,不仅是对于食品的明星代言,对于药品广告的明星代言现行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食品明星代言要承担责任的规定体现在该法的第54条和第55条当中,请大家查阅一下、参照一下。

食品安全法的第八大亮点就在于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这体现在本法规定的第51条当中。也就是说,对保健食品不得宣传治疗功效。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是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因为食品不是药品,不能宣传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食品广告的内容还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的第九大亮点就在于通过本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本法于第7章,从第70条~第75条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作出了规定,使食品安全法事故发生时有法可依,得到有效的处置。

食品安全法的第十大亮点就在于本法制定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并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相关规定体现于本法的第96条、第97条当中。《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理力度。根据该法96、9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金十倍的赔偿金。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要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还充分体现出了该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立法规定。

说到惩罚性的赔偿规定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我们在这里要提到两个概念或者说是两个名词:“损一罚十”与“损一赔十”。那么“损一罚十”与“损一赔十”有什么区别呢?它们两者都是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最终都是由违法者埋单。但受益者或者救济对象是不一样的,并且因此产生的实际法律效果也会有着很大的差别。“损一罚十”的收入上缴国库,成为国家的罚没收入。而“损一赔十”的“赔”除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它是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对食品违法者所实施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一种民事救济。“赔十”的款项是直接进入消费者腰包的。所以说,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七、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适用问题。说起它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实就是要解决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的一些跟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的适用的顺序的问题。提到法律的适用顺序,我们就不得不提到法的效力位阶这个概念。法的效力位阶它又称为法律效力层次或法律效力等级,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及其组成部分,由于它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导致其效力差别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等级的体系。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一点就是,法律效力的位阶仅仅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对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说,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别。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简单的说就是宪法、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这几种,这几种法律法规之外的法律文件,都是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它不适用法的效力位阶的相关规定。

法的效力位阶它有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一般规则就是指在法律效力的位阶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居于统帅的地位,一切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冲突。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之外,其他的法律根据其制定主体和程序的不同,上级法的效力一般均高于下级法的效力。

那么法的效力位阶的特殊规则包括三点内容:也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那么根据法的效力位阶的规则,食品安全法它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法。产品质量法它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商检法是规范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的一般法。那么对这三种部门法针对同一问题,按照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就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但是食品安全法如果没有规定的内容,仍然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商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语

有学者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比如说就是罚则不全,《食品安全法》对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没有罚则,所以对这种情况不能处罚。如果对这个情况不能通过实施细则来弥补的话,那么这方面的要求也将是一纸空谈。其次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擅自改变经营布局的情况也没有罚则,也无法处罚。那么对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也没有罚则,也无法处罚。对发生食物中毒以后,只要及时报告的,这种情况就没有设立罚则,所以也不法处罚。最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能提供食品索证资料这种情况也没有罚则,也不能处罚。比如,《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提出了

要求,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相比,《食品安全法》尽管制定了生产经营过程的要求,但是在这部法律中却没有相应的罚则,这就使这部分的执法缺乏强制力。

其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职责基本都在国家各部委手中,但是对这一部分没有对应的罚则,给人以“刑不上大夫”的这样的一种感觉。

最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十)项规定: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条规定如果放在体制改革前不会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按照改革的要求,餐饮服务这一部分的职能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到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食品交过去了,但是生活饮用水的监管还在卫生行政部门,那么餐饮业的用水谁来管的,这一矛盾就显现出来了。

那么我们说尽管这或许不是一部尽善尽美的法律,但是不可否认的,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出来的,那么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坚持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等各有关事项,明确了有关制度,以防患于未然;并且建立了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以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对于防止、控制、减少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时间的关系,咱们今天就讲到这里,对于我们在课堂上没有讲到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课后大家参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学习和掌握,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资料

明,免检制度就是监管部门放弃监管责任,这无疑会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隐患。为此,三审稿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食品实施免检,以立法形式废除了免检制度。最后,这一规定就具体落实在了食品安全法的第60条当中。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大亮点就在于建立了问题食品召回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于《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当中。为防患于未然,强化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美国等许多国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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