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11)
总则
1.0.1 为规范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方法,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并且达到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所采用的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一些专业工程以及特殊构筑物的混凝土
1.0.3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普通混凝土:干表观密度为 2000kg/m3~2800kg/m3的混凝土。
(在建工行业,普通混凝土简称混凝土,是指水泥混凝土)
2.1.2干硬性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小于10mm且须用维勃稠度(s)表示其稠度的混凝土。
(维勃稠度可以合理表示坍落度很小甚至为零的混凝土拌合物稠度,维勃稠度等级划分为5个。)
2.1.3塑性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为10mm~90mm的混凝土。
2.1.4流动性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为100mm~150mm的混凝土。
2.1.5大流动性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不低于160mm的混凝土。
坍落度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
2.1.6 抗渗混凝土:抗渗等级不低于P6的混凝土。
2.1.7 抗冻混凝土:抗冻等级不低于F50的混凝土。
(均指设计提出要求的抗渗或抗冻混凝土)
2.1.9 泵送混凝土:可在施工现场通过压力泵及输送管道进行浇筑的混凝土。
(包括流动性混凝土和大流动性混凝土,泵送时坍落度不小于100mm。)
2.1.10大体积混凝土:体积较大的、可能由胶凝材料水化热引起的温度应力导致有害裂缝的结构混凝土。
(大体积混凝土也可以定义为,混凝土结构物实体最小几何尺寸不小于1m的大体量混凝土,或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和收缩而导致有害裂缝产生的混凝土。)
2.1.11 胶凝材料:混凝土中水泥和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2.1.12 胶凝材料用量:混凝土中水泥用量和矿物掺合料用量之和。
(胶凝材料和胶凝材料用量的术语和定义在混凝土工程技术领域已被广泛接受)
2.1.13 水胶比:混凝土中用水量与胶凝材料用量的质量比。(代替水灰比)
2.1.14 矿物掺合料掺量:矿物掺合料用量占胶凝材料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2.1.15 外加剂掺量:外加剂用量相对于胶凝材料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11~15是新组建的术语和定义)
fb—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实测值(MPa)
m0—计算(基准)配合比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用量(kg);
γf—粉煤灰影响系数;
γs—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
Pt—六个试件中不少于4个未出现渗水时的最大水压值(MPa);
P—设计要求的抗渗等级值; Tt—试配时要求的坍落度值(mm);
Tp—入泵时要求的坍落度值(mm)
ΔT—试验测得的预计出机到泵送时间段内的坍落度经时损失值(mm)。
基本规定(新增加)
3.0.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
耐久性能的设计要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规定。 强调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耐久性能要求这是本次规程修订的重点之一。
3.0.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
要求;配合比设计应以干燥状态骨料为基准,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粗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2%。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在建设工程中采用以干燥状态骨料为基准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具有可操作性,应用情况良好。 3.0.3 (最大水胶比)
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控制水胶比是保证耐久性的重要手段,水胶比是配比设计的首要参数)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对不同环境条件的混凝土最大水胶比作了规定。
3.0.4 (最小胶凝材料)
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配制C15及其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可不受表3.0.4的限制。
(在满足最大水胶比条件下,最小胶凝材料用量是满足混凝土施工性能和掺加矿物掺和料后满足混凝土耐久性的胶凝材料用量) (修定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