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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和遏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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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和遏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问题提出了“七个不准”要求,其中“第一个不准”即国有企业领导人要严格自律,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008年6月6日中纪委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 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七项不准要求”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2009年7月12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中更加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这是继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来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更加规范的基础性法规,顺应了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和形势更加复杂化的必然需求。2011年3月全国纪检监察调研工作会议的召开对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深层次的要求。同月,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禁止国有企业负责人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作为国民经济重点支柱的国有企业,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将惩防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管理流程,已初步形成了党风建设的责任机制、反腐倡廉的保障机制、工作实绩的考核机制和监事会、内审、职代会相互协助的监督机制,惩防体系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近年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案件频发,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还严重侵害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为肩负民族重任的国有企业,只有充分认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企业深远发展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廉政文化建设,努力从思想上杜绝腐败源头,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不断拓展防止腐败的工作领域,才能把国有企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向新阶段,永葆国有企业的青春和活力。

一、有效预防和遏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重要意义

(一)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纵观国有企业改革30年历史征程,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一系列腐败问题仍然严重制约着国有企业深化体制改革的发展步伐。在经济环境日益复杂、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各种社会矛盾迅速凸显的背景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为国有企业中深化改革过程中重大障碍,也是国有企业腐败案例中的典型,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员工和公众的利益,是对人民服务的严重失职渎职。同过各种方式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的协作联动,共同预防和遏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是切实维护好最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

(二)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和战略的转型,国有企业建设项目增多,投资力度增大,资源配置范围逐步扩展,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实现国有资产转移的途径增多,项目投融资和资源配置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转移是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形式,在当前流失的国有资产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对国有企业强化管控、优化经营,强力做好国有企业运营的过程监督,有效遏制领导人员通过不法途径实现国有资产转移,为自身和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环节

(三)是贯彻落实好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中的中坚力量,决定着一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实力。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于企

业的发展、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建设,提高领导人员对自身的廉洁自律要求,预防和遏制其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是贯彻落实好党委、政府各项反腐倡廉政策文件精神和其他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四)是国有企业健康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命脉,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是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物质基础。国有企业不仅要为国家提供重要财源,也要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添砖加瓦。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效防止和遏制国企领导人走向腐败不归路,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需要,是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履行国有企业重大社会责任的需要。

二、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犯罪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实施犯罪的特点 1. 犯罪嫌疑人层次高、权位重。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犯罪的众多案件中可以看出,大多数案例中嫌疑人皆是掌管着国有企业实权的领导人员或重点岗位的关键人物,掌握着企业的人、财、物,权力相对集中。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新设同业子公司或关联交易将国有资产转移至自己或特定关系人囊中,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企业职工的利益。

2.共同作案突出,窝案、串案比例大。当前查处的国有企业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实施的犯罪案件中,多是由一案带出一个有领导、有分工的犯罪集团,在被查处的犯罪集团中涉及有上下级领导关系、内外合作关系、老同事和老朋友关系、经人介绍的关系等,个别案件涉及国有员工十人以上,多是官位居高者在任职期间培养提拔的心腹,团伙作案对国有企业的凝聚力和职工队伍的向心力将造成极大的危害。

3. 涉及金额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从近几年法院判决认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涉案的金额来看,由原来的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到后来上千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一直是居高不下,并且似乎有继续上升的趋势,给国有企业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极坏的政治影响。

4.作案手段多样化、智能化,隐蔽性强。一些犯罪分子吸取以往别人“失败”的经验教训,使犯罪手段越来隐蔽,花样不断翻新,如一些犯罪嫌疑人为达到其

从中牟利的目的,以虚增、下沉、重复和欺骗等手段为企业增加许多莫须有的债务,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有些企业领导干部打着搞活企业经济、开展合资合作、用足用活政策、为职工群众谋取福利的幌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分析 1.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理念的缺失。许多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一些领导干部钻制度不完善的空子,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侵吞、转移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等,或由于一些企业领导人员不注重企业管理工作,粗放管理,使已经建立起的一些好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为给身居要职的国企领导人利用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可趁之机。

2.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思想教育不到位。一些国有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教育工作的开展,致使一些高管思想混乱,行为失控,从而导致犯罪。据统计,违法犯罪人员忏悔书中提及最普遍的犯罪起由都是自身放松了思想政治的学习和主观世界的改造,从而导致了理想信念的蜕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心理失衡,当手中的权利一旦失去监督,便一步步走向犯罪深渊。国有企业中处于关键岗位的领导人员以工作为由拒绝参加或少参加关于廉洁文化建设的现象普遍存在,且一些正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其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参与的外部学习机会不够,或学习教育缺乏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对于高层领导干部仅仅依靠表面上的一般性的、基础性的、群众性教育起不到完全教育和警示作用。另外,由于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规范、用人不当导致的一些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混进了领导干部岗位,抗腐败的自我约束力不足,为企业领导人犯罪埋下了深层隐患。

3.监察体制不完善,内外部监督不到位。部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人员都由一把手任命,审计、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都由企业领导决定,副职、班子成员不愿监督,知情的部门怕得罪领导又不敢监督,职工群众却难以监督,内部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权力约束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外部监督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存在很多漏洞,给职务犯罪留下了更多发展空间。

4.查办惩罚体制不完善,惩治力度不够。查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营或重大交易行为的体制不完善,惩治制度不健全,监督检查和处罚追究不严格,有些制度缺乏惩戒性规定,只有禁令,缺乏罚则,起不到应有的约束力度。

三、有效预防和遏制的对策

(一)完善教育长效机制,发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教育的先导作用 一是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教育。要以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为重点,加强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教育,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并通过各种学习形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颁布的《若干规定》、《解释》及相关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亲临现场体验活动等深刻触及思想灵魂;针对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出现的腐败问题苗头展开及时的提醒教育,结合一个时期的反腐倡廉假设情况与国企领导人员进行交流式谈话,以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增强抵御各种腐败的能力,筑造反腐的坚实防线;

二是加强重要岗位人员教育。对于国有企业各条线各岗位中涉及管理人事、财务、销售、基建等重要岗位的人员,要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廉洁自律教育活动,增强其责任感和法纪观念,并通过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让他们时刻牢记权力要慎用。

三是大力推进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文化建设纳入国有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开办培训班、收看警示教育片、先进事迹报告会、请领导干部和法律专家上教育课等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充分利用内部刊物、网络、板报等载体,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组织协调、宣传部门牵头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廉洁文化宣传格局,营造贪耻廉荣的企业氛围,将廉洁文化建设深入每一个国企员工的内心。

(二)完善领导干部权力制衡机制,发挥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关键作用 一是要加强权力的制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分权制衡制度,强化业务和分工制约,对于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职责和权力进行分解,实现决策者、执行者、监督者三个角色的有效分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努力形成不同性质的权力既相互制约、相互把关,

有效预防和遏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

有效预防和遏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问题提出了“七个不准”要求,其中“第一个不准”即国有企业领导人要严格自律,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2008年6月6日中纪委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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