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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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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200天计算)和实施范围,确保每一分钱都落实到每位应该享受的学生口中,让这一惠民政策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幸福工程。

第二条 确保专款专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原则,严格按“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盈利。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实行专户核算。学校在“专款收入”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收入”明细科目;在“专款支出”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支出”明细科目。

第四条 控制支出范围。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只能列支学生营养餐食品(含原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用。严格控制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实行成本核算。食堂聘用人员工资、食堂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含维修)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设备折旧等不计入营养餐成本。

第五条 规范支出手续。采购营养餐的原材料或物资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营养入库单,分类登记台帐。出库时,保管

人员须填写出库单,出、入库须经相关人员核实,并有专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每月25日清查盘点一次,如实反映盈亏情况。原材料采购必须票据齐全,报销发票时必须有采购人、供货人、食堂收货人、校长签字后才能入账。食堂的账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按会计档案保管年限。

第六条 实行财务公开。学校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公布,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严禁克扣和浪费专项经费。

第七条 实行实名登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学生转学进出、学籍异动后,当月公示,次月上报增减信息。

第八条 开展专项审计。每学期由中心学校组织专班对所属中小学学生营养餐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第九条 建立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食堂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查实出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原材料或物资明显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仍采用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免费营养餐食品没按要求落实到学生,管理混乱,

师生反映强烈的;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虚报、冒领、克扣、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

镇中心小学 二0一四年九月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200天计算)和实施范围,确保每一分钱都落实到每位应该享受的学生口中,让这一惠民政策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幸福工程。第二条确保专款专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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