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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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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作者:马雪亮 秦婷

来源:《现代园艺》2016年第08期

摘要:林业是重要的经济部门,化工、建材、装饰等行业都离不开林业开发所提供的木材,同时,由于森林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的开发和运营还承担着维护生态平衡的职责,因此,开发林业必须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的平衡。 关键词:林业;经济效益;生态保护;平衡 1 我国林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现状 1.1 林业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林业经济发展迅速,以陕西省为例,截至2014年陕西省林业经济产值达73.57亿元,占当年陕西省第一产业产值比重的4.7‰同比增长1%。从全国来看,2014年全国林业总产值4256.0亿元,占当年全国GDP的1%,同比增长0.4%。林业经济效益主要来源是林业开发,即森林木材砍伐,经济效益来源比较单一。

对于林业的经济效益开发,国家坚持将发展林业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的基本原则,允许林业企业跨地区、跨部门参与植树造林工作,并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股份制承包开发林地,允许民间资本参与。通过一系列措施鼓励,目前我国林业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1.2 林业生态保护的现状

从森林覆盖率角度来看,2014年陕西省森林覆盖率39%,而2013年同期数据是41.4%,森林覆盖率有所下降。从全国来看,我国当前的森林覆盖率为21.6%,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1%,且差距在不断拉大。虽然我国森林覆盖率低,但林业的木材产量却占据世界的11%,且逐年递增。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发布的《2014年粮农组织报告》,我国林业生态保护面临的形式十分严峻,正在以过度消耗森林资源作为代价维持现阶段农产品的共赢,尤其是木浆造纸工业、人造板用材等产业对森林木材资源的消耗大,技术落后导致利用率低,因而,对林业资源的需求量巨大。

同时,我国林业生态保护的指导思想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较为落后,首先,我国林业保护是以林业开发为基础,即用开发来保护的原则,容易导致木材资源的过度消耗,加重了经济发展对林业生态保护的压力。同时,林地也面临着“局部治理、整体恶化”的趋势,水土流失带来土壤贫瘠,再反过来影响林地保护的恶性循环没有得到根本的治理。根据数据统计,我国林地消失速度为40万hm2/年,全国有1.7亿人口的生活因林地生态破坏而遭受潜在的自然灾害,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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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潜在的经济损失在百万亿元以上。林业保护在当前林业经济开发的大环境下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现实情况,亟待扭转并解决。

2 我国林业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失衡的原因 2.1 传统利益协调形式的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即开发和保护是由2个不同的主体进行,经济开发由林业企业负责,生态保护由政府负责。这种分工安排是基于企业和政府的不同职能来划分的,企业在林业经济开发中有更多优势,可以参与林业砍伐、交易,而政府侧重监管和制定开发规划。这套制度的建立看起来很完美,但由于近年来在唯GDP的思想观念影响下,部分地区林业保护工作让位于经济开发,很多保护规定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这种传统利益协调模式的基础关系是经济效益与生态平衡效益之间相互替代的关系,二者的发展是以牺牲另一方为代价的。传统利益协调形式表面上是将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并重,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受重经济效益错误思维的影响,由此导致林业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失衡。 2.2 林权制度改革设计的不足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产权明晰是市场达到效率最大化的必要条件,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基于这一理论进行的。当前我国林权制度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类似,采取“远封近分”和“统分结合”2个方式明晰林地产权,即分户经营,企业收取承包费。这种林权制度的设计在设立初期,确实达到了明晰林地产权,促进了林地的有序开发,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经济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这种模式有利于提高林地开发效率,节约开发成本和优化资源配置。但由于该制度导致林权分散,每个承包者都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安排对林地的使用,而政府在监管方面因基层政府的管理能力不足与财政经费有限,无法全面落实,因此,保护工作显得十分薄弱。以陕西省为例,部分林地被分散承包给农户之后,部分农户只一味地从林地中索取木材,而对植树造林并不热衷,因此,出现一片片的荒山,这种开发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也是林地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之间矛盾的原因之一。 2.3 政府工作开展不到位

根据我国林业制度设计,林地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但这种规定只是原则性的,缺少可执行的细节性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政府保护林地生态的职能往往得不到有效发挥。首先,政府林业部门的职能与企业开发林业有重叠,林业部门也需要适当开发森林为自己的职能运作补充经费。而且林业部门的内部架构与现实监管职能不协调,现有的内部架构主要是造林、保护、采伐利用3个职能,能够对国有林业企业发挥较强的影响力。但现阶段开发林业的已经不仅仅是林业企业,大量的承包商也参与进来,而对承包商,林业部门缺乏对应的监管职能,因此,有时出现职能缺位的问题。此外,经费不足也是一个现实问题,经费不足从根本上制约了林业部门开展和强化林地生态保护工作。政府在实际执行林地生态保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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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也会受到唯GDP论的影响,对违反生态保护的行为采取默许的态度,这也是政府生态保护工作无法落实到位的原因之一。

3 促进林业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协同发展的措施 3.1 理顺林地开发和保护机制

林地保护,制度先行,建立一套内容完整、行之有效的林地开发和保护机制是当前加强林地生态保护,促进林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协调发展的必经之路。制度决策部门应当坚持林地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基本原则,明确林地开发使用权与保护权的归属,同时细化林地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改变现有制度中使得政府处于弱势地位的条文规定,让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得到落实和具体安排。同时政府要与林地承包者签订生态保护协议书,按照“林有其主,开发保护并行,撂荒罚款”的原则编制,督促承包商加强对林地保护的重视,不能一直向林地索取而从不保护,坚决遏制这种不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与理念。同时,加强林地保护立法工作。当前的林业法对林地保护条文规定的较为空泛,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且数量不多,因此,政府部门在开展林地保护工作时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而未来林地保护法应当贯彻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坚持走环境友好的开发保护之路,不能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破坏林地生态平衡,树立生态优先的立法思路,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促进依法护林、依法治国。 3.2 改变林业开发和保护思路

现阶段林业开发和保护思路实际上是以开发为主、保护为辅,先砍伐再种植、先破坏再保护。这种思路指导下的林业经济在短期内确实产值上升很快,但其代价是过度砍伐森林,造成诸如森林覆盖率下降、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一系列的生态问题,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思路亟需扭转。未来要树立林地保护和开发并重,在良好保护的前提下适度开发,坚决遏制现阶段我国森林覆盖率连年下降的现实趋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让林业经济能够永续发展。同时加强用科技带动开发保护工作,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建立林地生态保护区和自然科技园,改变原有仅靠砍伐木材获得原材料收益的发展方式,而是利用林地资源发展多种产业共同经营。 3.3 加强林地保护人才队伍建设

林地保护最根本还是靠人,一支业务精干、作风严谨的人才队伍是林地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林业部门要着力加强林业经济合作业务和生态保护2条战线的人才队伍建设,从高校中选拔优秀人才,加大对人才资金的投入,为其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同时鼓励专业人才积极投身于一线工作,将专业技术与林地保护的实际工作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在工作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责任编辑 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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