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辽宁省病媒生物监测实施细则
一、总则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全国病媒生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疾控传防发〔2016〕56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媒生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爱卫办〔2017〕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病媒生物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监测目的
用科学的方法,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相关生物学资料,分析、解释、发布监测结果,为城乡病媒生物及相关疾病的预防控制提供基础数据。
(二)监测对象
鼠类、蚊虫、蝇类、蜚蠊、蜱类和臭虫等病媒生物。
(三)监测的组织、分工和职责
1.监测网络
以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依托,以各市(包括绥中县、昌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单位,建立区域性监测中心,由区域性监测中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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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病媒生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季节性,选择代表性生境设立监测点。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丹东市和葫芦岛市5个市承担国家级监测任务,其余9个地级市(包括绥中县和昌图县)承担省级监测任务。
取得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荣誉称号的市(县),在其建成区(主城区)内,应全面开展蚊、蝇、鼠、蟑的监测工作。
2.分工和职责
(1)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省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技术培训、督导考核及数据分析、信息反馈和异常情况处置等工作。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辖区监测实施细则(包括对各县区的培训、分工和检查等详细计划),对下级监测单位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考核;按时收集、分析、上报监测结果;建立辖区内病媒生物监测标本档案,撰写《病媒生物标本名录》,设立标本室与病媒生物处置鉴定室,并制作足量的病媒生物标本。常见种病媒生物标本,啮齿类动物每种至少保存5只以上,蚊蝇蟑蚤蜱螨等节肢动物每种至少保存30只以上,稀有种全部保留。必要时直接承担部分监测任务。
(3)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市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本区监测实施方案,方案中应详细确定监测地点,设立足够的备用监测点,监测方案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按时开展工作,上报数据,保留现场工作记录表归档管理备查;建立辖区内病媒生物监测标本档案,设立标本柜
与动物处置鉴定室,并制作足量的病媒生物标本,常见种病媒生物标本,每种至少保存5只以上,稀有种全部保留。
(4)数据上报与综合信息反馈,各级疾控监测数据均采用网上传送的方式上报,绥中、昌图县疾控中心监测数据直接上报省疾控中心。省、市以及相关县疾控中心应及时汇总、分析监测结果,上报本级爱卫办。上报内容与时间见附表1。
(5)绥中、昌图县疾控中心与各市疾控中心同为区域性监测中心,应按全省监测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监测工作。鉴于2县人力财力所限,只开展农村鼠类和蚊虫监测即可,蝇类和蟑螂监测依据实际情况酌定。
(6)监测工具的购置:省疾控中心负责提供监测工具供应商信息,各市自行采购。
二、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鼠类监测
1.监测点的选择
(1)夹夜法监测点:城镇设置居民区和特殊行业(餐饮、食品制售)2个类型监测点,农村设置村内和村外2个类型监测点。各市结合本地情况,选择流行性出血热高发地为监测点,在确保监测类型不缺失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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