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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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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劳社法发[2002]1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2.11.04 【实施日期】2002.11.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2)140号 2002年11月4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我局制定了《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1 / 3

一、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我市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引导企业

增强信用观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改善首都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信息归集、报送职能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一定要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归集、审核以及报送工作,确保及时、准确。

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推动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促进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改善管理方式和手段的重要举措。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业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表彰评优等活动中,应当及时查阅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充分利用该系统履行好劳动保障的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依法行政。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的贯彻实施,及时准确地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信用信息记录(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提交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全面真实有效的企业信用参考依据,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集、登记、移送企业信用信息记录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下列处室、单位按照本细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归集、审核、登记、移送工作:

(一)法制处负责移送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局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书面材料的对外移送; 2 / 3

(二)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工作;负责与相关单位信用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联网的维

护工作;协助法制处做好电子版材料的接受和对外移送;

(三)就业处、培训处、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市劳服管理服务中心、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单位,负责本机构审批以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企业身份信息记录的接受、归集和审核、移送工作;办公室负责企业良好信息的审核工作; (四)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负责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接受、汇集和审核工作;负责本机构查处的、以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的归集、登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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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劳社法发[2002]14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2.11.04【实施日期】200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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