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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与培训内容
第一节 公司主要领导培训要求及内容 第二节 二级单位相关人员培训要求及内容 第三节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要求及内容 第四章 培训实施与考核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技术考核
第一节 作业范围及上岗条件 第二节 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六章 安全教育管理
第一节 新入厂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安全教育 第三节 全员安全教育 第四节 进场安全教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与考核管理,增强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如下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编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 393号令); (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23号;
(四)《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五)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各级负责人安全培训管理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负责人(包括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等)安全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负责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新职工的一、二、三级教育、班组长和班组兼职安全员负责四级安全教育。
第三章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与培训内容
第一节 公司主要领导培训要求及内容
第九条 公司主要领导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并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取得企业负责人安全证书。其安全培训及安全资格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二)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建筑业和化工建设行业安全管理专业知识;
(三)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四)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五)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条 公司主要领导每年需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并考核发证。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动态和集团公司总部的新要求: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要点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下达的年度继续教育专题。
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领导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0 学时;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16学时。
第二节 二级单位相关人员培训要求及内容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及除安全管理部门外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的内容应包括: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知识; (三)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发展趋势及控制要点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下达的年度继续教育专题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负责人及除安全管理部门外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24学时。
第十四条 分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和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队长、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二级施工生产单位或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
(一)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职责; (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文化知识;
(三)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业主及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四)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下达的年度继续教育专题。
第十五条 分公司职能部门人员和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队长、班组长的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24学时。
第三节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要求及内容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要求: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任职资格培训。 (二)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 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
4.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 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 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7.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8. 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其发展变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集团公司年度安全控制要点。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学时,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四章 培训实施与考核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教育可采取各种形式:如举办培训班、安全讲座、观看安全生产教育录像片、参加安全生产月举办的各项活动等。
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通过继续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考核颁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之后,须参加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考核合格,方具备项目管理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企业专职安全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安全生产
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考核合格者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资格。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技术考核
第一节 作业范围及上岗条件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一)电气作业人员;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起重指挥、电梯司机); (三)金属焊接作业人员; (四)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五)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六)锅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 (七)爆破作业人员; (八)放射性作业人员;
(九)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保管作业人员; (十)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有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三)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节 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管理部门授权机构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公司安全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七条 已按国家规定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的要求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已按国家颁布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的,可不再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