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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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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3)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4)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3、如何使用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二、新型支付渠道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新型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满足了客户多样性和个性化的支付需求。其中,以互联网支付为典型代表的电子支付方式蓬勃发展,业务量大幅增加,逐

渐成为我国非现金支付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简要介绍几种常用的电子支付工具。

(一)个人网上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在线支付、缴费等金融服务的网上银行服务。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金融业务。

您若想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只需到柜台办理签约手续或者直接登录银行官网网页点击申请即可成为网上银行客户。

(二)电话银行

电话银行业务是银行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及人工服务应答(客户服务中心)方式为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银行客户除了拨打固定电话之外,也可使用手机接入银行语音服务系统,使用电话银行服务。

电话银行的服务功能包括:各类账户之间的转账、代收代付、各类个人账户资料的查询、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等银行服务。

部分电话银行功能需要在银行柜台办理签约手续后才能开通。

(三)手机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是指利用移动电话技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手机银行是网上银行的延伸,也是继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之后又一种方便银行用户的金融业务服务方式,有贴身“电子钱包”

之称。

手机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转账、缴费、外汇买卖等。

(四)支付机构提供的互联网支付服务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为收付款人提供互联网支付等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银行账户模式是指支付机构将自身系统与银行支付网关相连,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其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先把资金充入支付机构提供的账户,在需实际支付时,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第三节 银行卡

银行卡是我国个人使用最为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卡支付体系。

一、银行卡种类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储蓄、循环信贷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或信用凭证。

表6.1 银行卡的种类

分类标准 清偿方式 结算币种 发行对象 信息载体 信誉等级 流通范围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 银行卡种类 信用卡、借记卡 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内外币卡、境外银行卡) 公务卡、个人卡 磁条卡、IC卡 金卡、普通卡等不同等级 国际卡、地区卡 主卡、附属卡 (一)信用卡 1、什么是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发卡机构向其客户提供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持卡人可依据发卡机构给予的消费信贷额度,凭卡在特约商户直接消费或在其指定的机构、地点存取款及转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卡机构偿还消费贷款本息。

2、信用卡分类

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机构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3、信用卡消费信贷的特点

(1)循环信用额度。我国发卡银行一般给予持卡人最长60天左右的免息期,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根据信用状况核定。

第六章 支付结算

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2)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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