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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传唤和拘传强制措施的完善与应对
作者:谢峻刚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
摘 要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为目的,以刑事侦查规律为科学依据,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对传唤、拘传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修改。本文拟就职务犯罪案件中传唤、拘传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后面临的挑战与困难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职务犯罪 传唤 拘传 应对 作者简介:谢峻刚,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58-02 一、现行传唤、拘传措施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侦查中的传唤是指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不能使用戒具或者押送的方法。拘传是多数国家规定的强制措施。职务犯罪侦查中,拘传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拘传有三个特征:一是拘传的对象是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二是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三是拘传的到达地点是“指定地点”。拘传的强制性决定了它与传唤的区别。在理论和实践当中,传唤和拘传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传唤、拘传不分
在侦查中,因传唤措施手续简便、操作方便,且相对比较温和,故办案人员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时通常首先采取传唤措施。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安排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传唤,在送达传唤通知书时,一般不询问被传唤人是否同意就直接将其带回进行讯问,故名为传唤实为拘传。
(二)个别办案人员变相延长传唤、拘传时限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在该法实施之初,侦查人员纷纷抱怨12小时的规定过于严苛,影响案件的突破,并把12小时视为突破的瓶颈。某些地方就想出种种方法规避12小时的规定,如以协助谈话12小时、证人谈话12小时、传唤12小时“三合一”的方式变相延长羁押时限;以连续传唤的形式讯问犯罪嫌疑人;故意延长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的路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