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食品生产必须遵守的基础性标准。企业在生产食品时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最终产品均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法规标准的要求,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13)、《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
此外,我委还将制定不同食品类别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标准,进一步指导企业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特点,严格控制污染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目前已经立项并正在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及多个食品类别,包括肉类、速冻食品、辐照食品、包装饮用水、酱油、航空食品、食品工业用菌种等。 二十四、关于新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者按照新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新的标准规定执行。根据《关于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34号),食品生产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促进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自觉规范生产行为,同时严格按照卫生规范要求,从防止生物、化学、物理污染、防止生产加工过程污染和建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角度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 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跟踪评价情况适时修订标准。欢迎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贯彻实施,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