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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管理规定

MPCC 08.003—2009 1 目的

为规范事故的分类、性质和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汇报等管理活动,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各单位、各部门。 3 术语和定义

3.1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2 本管理规定中油(料)是指生产过程中的易燃、可燃、有毒、有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料。 3.3 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4 爆炸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5 设备事故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3.6 生产事故

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3.7 交通事故

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3.8 人身事故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3.9 放射事故

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门是各类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负责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4.2 机动部门负责组织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口上报。

4.3 技术质量部门负责装置界区内发生的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对口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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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装置界区外发生的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对口上报。

4.5 保卫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包括海事、铁路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4.6 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按规定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4.7 人事部门配合劳动能力鉴定,配合对事故造成的伤残(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4.8 工会负责组织对事故造成的伤残(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4.9 宣传部负责做好对事故的新闻报道,控制不良信息传播。 4.10 二级单位(含直属中心,下同)职责依照公司部室的职责类推。 5 管理内容和管理程序 5.1 事故分类和分级

5.1.1 按照事故发生的性质,事故划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放射事故七类。

按照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事故划分为车间级事故、分部(厂)级事故、公司级事故、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六级。 5.1.2 车间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车间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20000元(不含20000元);

b)一次事故造成跑、冒、漏、串等油(料)在0.2吨至2吨(不含2吨)。不论回收多少,均以跑出贮罐、管线(设备)的数量为准(以下同);

c)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闪爆;

d)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火灾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2万元; e)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人[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10个工作日)]; f)由于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管理不善或操作失误,一次事故造成1套生产装置停止进料或停工;

g)发生其它各类事故或苗头,经分部或厂确认为车间级事故。 5.1.3 分部(厂)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分部(厂)级事故:

a)轻伤2人或轻伤1人[10个工作日以上(含10个工作日)]。 b)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5万元(不含5万元)。 c)一次事故造成跑、冒、漏、串油(料)2~5吨(不含5吨)。

d)由于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管理不善或操作失误,一次事故造成2套生产装置停止进料或停工。

e)1~2人受辐射照射的一般事故。

f)发生其它事故或苗头,经公司主管部门确认为分部(厂)级事故。 5.1.4 公司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公司级事故: a)一次事故轻伤3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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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10万元(不含10万元)。 c)一次事故造成跑油(料)5~10吨(不含10吨)。

d)3人及以上受辐射照射的一般事故,受辐射照射的严重及重大事故。 e)发生其它事故或苗头,经公司确认为公司级事故。 5.1.5 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d) 一次事故造成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吨及以上。

e)一次事故直接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5.1.6 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c)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5.1.7 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b)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5.2 工作程序参见附录1:事故处理和预防程序流程图。 5.3 事故经济损失计算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5.3.1 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5.3.1.1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理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和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5.3.1.2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a)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b)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5.3.1.3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a)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b)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3.1.4 火灾事故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计算。 5.3.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5.3.2 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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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正常生产止(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

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多系统停产损失按各系统企业计划成本汇总计算。 5.4 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

5.4.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向班长、车间领导和生产调度汇报,由生产调度按《茂名石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火灾事故应先报告公司消防支队、生产调度;发生人员受伤应立即通知茂名石化医院;厂区外交通事故应先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厂区内交通事故应先报告公司保卫处。 5.4.2 发生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5.4.3 属车间级事故的,事故单位或部门要在24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再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48小时内对口上报公司。 5.4.4 属分部(厂)级事故、公司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二级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对口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 5.4.5 事故汇报要求

5.4.5.1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上报集团公司级事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并在8小时之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和当前状况等情况统一用“事故快报”形式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公司在24小时之内以“事故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总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

5.4.5.2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安全环保部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5.4.5.3 发生突发事故,二级单位调度在接到火警、急救信号后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公司总调度室接到二级单位调度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通知公司相关部室。总调度室当班调度员根据突发事故或事件的严重程度,得到领导许可后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总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突发事故或事件的严重程度,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5.4.6 发生人身伤亡或人员受辐射照射事故,事故单位24小时内汇报其上级人事部门。 5.4.7 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由公司对口管理部门按规定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5.4.8 机动车辆在公司所辖区域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所在区域单位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和二级单位安全部门,保卫处立即派人勘察事故现场,并进行处理。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发生厂外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先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后应立即向车属单位、保卫处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时,车属单位或所在区域单位在报告保卫处后,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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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5.4.9 发生放射源丢失(含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区域丢失放射源),事故单位(丢失放射源所在区域单位)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或总调度室,同时按照《中国石化放射事故报告表》形式8小时内书面上报。 5.5 事故调查与分析

5.5.1 事故调查组: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当发生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人身事故等多类事故同时或先后发生不能确定主管部门时,由主管安全领导根据发生的事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及时开展事故调查。 5.5.1.1 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受过危害识别、法律法规、事故调查方法等方面的培训,熟悉事故调查程序和方法;

b)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 c)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d)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5.5.1.2 事故调查组职责和任务:

a)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级别;

c)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d)查找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

e)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发生公司级及以上事故时,应附事故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结构图、事故现场照片、图像、参数记录及技术鉴定资料等。 5.5.2 事故调查权限:

5.5.2.1 车间级事故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必要时公司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

5.5.2.2 发生分部(厂)级事故,由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公司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必要时公司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调查。

5.5.2.3 发生报公司级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5.5.2.4 发生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由公司领导或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5.5.2.5 发生报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5.3 事故调查:

主要进行现场勘察、搜集物证和人证,采样分析、数据采集等。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5.5.3.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造成的后果和责任情况;

5.5.3.2 死伤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职称(职务)、受教育和技术培训情况,以及受伤部位、受伤程度、死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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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管理规定MPCC08.003—20091目的为规范事故的分类、性质和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汇报等管理活动,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茂名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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