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交通困难地区是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达到的地区. 2.最高水位,对35千伏线路是指百年一遇高水位;对10千伏及以下线路是指50年一遇高水位.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的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2-2中所列数值。 第7.0.3条 3-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对其它建筑物,也应尽量不跨越;如需跨越,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为: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对35千伏线路,不应小于4.0米;对3-10千伏线路,不应小于3.0米。 3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建筑物时,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2.5米。 表7.0.2-2 第7.0.4条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4中所列数值。 表7.0.4 注:1.导线与城市多层建筑物或规划建筑线间的距离是指水平距离。 2.导线与不在规划范围内的城市建筑物间的距离是指净距,但无风情况下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表中所列数值的50%. 第7.0.5条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或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0.5-1中所列数值。 表7.0.5-1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灌木林时,不应砍伐出通道。 导线与果林、经济作物林及城市灌木林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对35千伏线路,不应小于米;对10千伏及以下线路,不应小于米。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街道行道树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7.0.5-2中所列水平距离或垂直距离数值。 表7.0.5-2 校验导线与树木间的垂直距离,应考虑修剪周期内树木生长的高度。 第7.0.6条 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居民区时,宜采用固定横担和固定线夹。 第7.0.7条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架空弱电线路时,其交叉角应符合表7.0.7的要求。 表7.0.7 第7.0.8条 在厂区(站场)以外,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通航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表7.0.8的要求。 附录一 典型气象区 附表 注:1.表内一个栏内有两个数值的,带括号的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线路,不带括号的适用于35千伏线路. 2.Ⅺ级气象区仅适用于35千伏线路.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而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但目前由于国家技术经济水平所限,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可采用“应尽量”。 5.在某种条件下允许这样作的用词,采用“可”。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注:本规范的用词是原因家建委(72)建革施字387号通知《关于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的统一格式与符号》规定的“统一用词和用语”。 表5.0.3 表7.0.8 续表 Copyright 2002-2008 rights reserved
电力线路设计规范(2) - 图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