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南龙铁路NLZQ-V111标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和。
(二)、我国现行的主要安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性法规等。 (三)、安全生产的根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十二个大字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根本法律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根本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四)、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五)、安全事故的“五大伤害”
建筑施工企业是伤亡事故多发行业,其伤亡事故率仅次于交通事故和矿山事故。 “六大伤害”事故是:
1、高处坠落、 2、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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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体打击、 4、机械伤害、 5、塌方事故、 6、爆炸事故
据统计,这六种常发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是加强安全管理,搞好事故预防的重点。
(六)、按法律程序签订劳动合同
新老工人上岗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特殊条件下可同时签订“安全劳动合同”,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 (七)、法定的“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 1、公司教育、
2、项目教育、 3、班组教育。
这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权益。按法律规定,所有新上岗的劳动者在上岗前都必须经过三级教育,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同时,不论是老工人或新工人重新上岗或转换工作岗位也必须重新进行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重新上岗工作。 (八)、必须佩戴有效的上岗证
持证上岗,最重要的标志是佩戴安全生产上岗证。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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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胸前都必须佩戴单位签发的安全上岗证,以示证明自己已经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考试合格,可以上岗。 (九)、特种作业的定义
对操作者本人和其它工种的作业人员及对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如:电工作业、爆破作业、锅炉运转、起重作业(包括各种起重作业、起重指挥和起重司索)、压力容器作业、金属焊接(气割)、机动车驾驶和建筑登高架设等等。 (十)、特种作业人员
凡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国家《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专职监管部门和机构,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证资格方后可上岗。 (十一)、依法杜绝“三违”现象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被称为安全生产中的“三违”现象,它是安全生产的基本保证。常言道: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据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统计,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行为造成的。因此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要依法杜绝“三违”现象的产生。 (十二)、“三违”行为的法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事业的领导、管理人员、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三)、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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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7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这里的“事故现场”,指的是事故负伤者、事故具体发生地点、有关人员和事故波及区域的有关人员。
“立即报告”指的是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本单位其它负责人。 (十四)、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发生后,要由领导带队,组织事故调查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三个方面 —— 安全劳动保护
(一)、什么是安全劳动保护
安全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企业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安全劳动保护在《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权享受有关物质和精神上的劳动保护。 (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
在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第174号令,决定从1995年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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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制度。除此之外的时间工作都属于加班,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待遇。 (三)、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的权利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有权检举和控告”。结合《安全生产法》大可归纳五大权利:
1、享有工伤保险和工伤求偿权。《安全生产法》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2、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知情权。《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应急方案”。
3、享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打击报复。
4、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在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5、享有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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