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 9】
2.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教育法 37】
3.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
( 二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 三 )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
( 四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五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4.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 验 ;
( 二 )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
( 三 )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
( 四 )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 五 )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
( 六 )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其中要分清楚 ,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权利,而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
行政处分类
1.【教育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分给予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教育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教育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4.【教育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将学校氛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2)改变或者 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5.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刑事责任类
1.【教育法】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育法】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是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教育法】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育法】在招手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教师法】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教师法】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教师法】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被挪用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