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义务教育课程管理推进课程整体
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基[2009]1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08 【实施日期】2009.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义务教育课程管理推进课程整体建设的意见
(京教基[2009]19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
本市自2001年秋季开始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实验以来,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精神,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改变了过去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增强了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性质及相互关系仍缺乏整
体把握,部分课程内容重复、交叉、割裂现象较为突出,课程计划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等。 1 / 2
为深入贯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基一〔2009〕7号)精神,巩固、深化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实验的成果,促进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根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课程计划(试行)的通知》(京教基〔2004〕13号,以下简称《北京市课程计划》),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若干意见 》(京教基〔2006〕12号)精神,现就加强义务教育课程管理,推进课程整体建设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课程领导责任,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一)明确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强化课程领导责任,积极推进课程整体建设。国家课程体现国家对学生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共同的质量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国家课程,切实保证学生经过努力达到国家课程标准,为提高公民素质打好基础,是各级教育部门的重要职责。《北京市课程计划》由我委根据教育部制定的课程方案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其他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课程计划。北京市地方课程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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