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技术导则
附件
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
1 范围
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
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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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仪技术要求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3.1 排放口规范化
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4 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
4.1 一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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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国控重点污染源; 4.1.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含20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企业); 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污水处理厂;
4.1.4 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以上的工业污染源。
4.2 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 4.3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5 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
5.1 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
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源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各类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等。 5.2 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
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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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要求第6条的要求。
5.3 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的填写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的要求,在各排放口规定的位置竖立标志牌。由区、县环保局组织填写并签发《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完成排放口的立标工作。每个登记证应附有安装标志牌位置的照片,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5.4 排放口规范化的档案建立
为满足以后的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立标之后还应建立各排放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的地理位置,排放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和记录。 5.5 排放口规范化的验收
排污单位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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