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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站施工规(GB 50794-2012)
1总则
1.0.1为保证光伏发电站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光伏发电站建设的安全可靠,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及屋顶并网型光伏发电站,不适用于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工程。
1.0.3光伏发电站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制订专项应急预案。 1.0.4光伏发电站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光伏组件PV module
指具有封装及部联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的输出、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又称为太阳电池组件。 2.0.2光伏组件串PV string
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将若干个光伏组件串联后,形成具有一定直流输出电压的电路单元。简称组件串或组串。
2.0.3光伏支架PV supporting bracket
光伏发电系统中为了摆放、安装、固定光伏组件而设计的专用支架。简称支架。 2.0.4方阵(光伏方阵)array(PV array)
由若干个太阳电池组件或太阳电池板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又称为光伏方阵。 2.0.5汇流箱combiner-box
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将若干个光伏组件串并联汇流后接人的装置。 2.0.6跟踪系统track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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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机械、电气、电子电路及程序的联合作用,调整光伏组件平面的空间角度,实现对人射太跟踪,以提高光伏组件发电量的装置。 2.0.7逆变器inverter
光伏发电站将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的设备。 2.0.8光伏发电站PV power station
利用太阳电池的光生伏打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 2.0.9并网光伏发电站grid-connected PV power station 直接或间接接人公用电网运行的光伏发电站。 3基本规定
3.0.1开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工程开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取得相关的施工许可文件。 2施工现场应具备水通、电通、路通、电信通及场地平整的条件。
3施工单位的资质、特殊作业人员资格、施工机械、施工材料、计量器具等应报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完毕。
4开工所必需的施工图应通过会审;设计交底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及重大施工方案应已审批;项目划分及质量评定标准应确定。
5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要求布置施工临建设施应完毕。 6工程定位测量基准应确立。
3.0.2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设备材料。 3.0.3进场设备和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测试记录、附件、备件等均应齐全。 3.0.4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产品要求的专门规定。
3.0.5隐蔽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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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方提出验收申请。
2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单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 5210相关要求的格式进行填写。 3.0.6施工过程记录及相关试验记录应齐全。 4土建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土建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执行。
4.1.2测量放线工作应按照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GB 50026的相关规定执行。 4.1.3土建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厂时,应进行下列检测:
1原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2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
3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等的规定。
4.1.4当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4.1.5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进行保管,对钢筋、水泥等材料应存放在能避雨、雪的干燥场所,并应做好各项防护措施。
4.1.6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4的相关规定。
4.1.7对掺用外加剂的混凝土,相关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GB 50119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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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的相关规定。
4.1.9需要进行沉降观测的建(构)筑物,应及时设立沉降观测标志,做好沉降观测记录。
4.1.10隐蔽工程可包括:混凝土浇筑前的钢筋检查、混凝土基础基槽回填前的质量检查等。隐蔽工程的验收应符合本规第3.0.5条的要求。 4.2土方工程
4.2.1土方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2的相关规定,深基坑基础的土方工程施工还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相关规定。
4.2.2土方工程的施工中如遇有爆破工程应按照现行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GB 50201的相关规定执行。
4.2.3工程施工之前应建立全场高程控制网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点与平面控制点应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应定期进行复测。
4.2.4土方开挖之前应对原有的地下设施做好标记,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2.5支架基础采用通长开挖方式时,在保证基坑安全的前提下,需要回填的土方宜就近堆放,多余的土方应运至弃土场地堆放。 4.2.6对有回填密实度要求的,应试验检测合格。 4.3支架基础
4.3.1混凝土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的施工应按照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4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混凝土浇筑前应先进行基槽验收,轴线、基坑尺寸、基底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坑浮土、杂物应清除干净。
2基础拆模后,应对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并及时对缺陷进行处理。 3外露的金属预埋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4在同一支架基础混凝土浇筑时,宜一次浇筑完成,混凝土浇筑间歇时间不应超过混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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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初凝时间,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应做施工缝处理。 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 6支架基础在安装支架前,混凝土养护应达到70%强度。
7支架基础的混凝土施工应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的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次及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8预制混凝土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4.3.2桩式基础的施工应执行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2及《建筑桩基技术规》JGJ 94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打、旋)式桩在进场后和施工前应进行外观及桩体质量检查。 2成桩设备的就位应稳固,设备在成桩过程中不应出现倾斜和偏移。 3压桩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桩垂直度及压人深度。
4压(打、旋)人桩施工过程中,桩身应保持竖直,不应偏心加载。 5灌注桩成孔钻具上应设置控制深度的标尺,并应在施工中进行观测记录。 6灌注桩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渣、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水泥浆)等进行全过程检查。
7灌注桩成孔质量检查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水泥浆)。
8采用桩式支架基础的强度和承载力检测,宜按照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分区域进行抽检。
4.3.3屋面支架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架基础的施工不应损害原建筑物主体结构及防水层。 2新建屋面的支架基础宜与主体结构一起施工。
3采用钢结构作为支架基础时,屋面防水工程施工应在钢结构支架施工前结束,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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