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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是推动有机食品生产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主体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条件可自愿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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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3年。
(三)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
(五)编制了基地建设规划并已实施1年以上。
(六)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安全风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农膜回收率100%,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水产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率100%。
(七)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如下要求:
种 植 大宗作物(粮食作物、豆类等) 水果 蔬菜 设施栽培 茶叶 其他作物 多品种复合种植
地块面积(亩) ≥2500 ≥1000 ≥800 ≥400 ≥1000 ≥1000 ≥1000 — 4 —
畜禽养殖 生猪(年出栏量) 肉用禽(年出栏量) 肉牛(年出栏量) 羊(年出栏量) 奶牛(存栏量) 蛋禽(存栏量) 水产养殖或捕捞 开放水体 非开放水体 养殖量(头/只) ≥5000 ≥20000 ≥3000 ≥10000 ≥1000 ≥10000 水域面积(亩) ≥15000 ≥800 (八)具备良好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九)具备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教园地,每年至少开展2次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科普宣教或生产体验活动。
(十)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基地以下信息:地理位置(含文字描述和经纬度),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有机认证证书,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产品质检数据等,接受公众监督。
三、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符合条件后,经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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