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二、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从业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未经允许,食堂从业人员不能随意换岗。
三、食堂出入口、加工操作关键环节必须安装视频监控探头,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出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发生。
四、学校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名(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相关要求,经培训后取得相应级别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五、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仓储、原料处理、加工、销售及就餐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六、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且运转正常。
七、加强食品原辅材料采购管理,切实落实索证索票和验收等管理制度,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对学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八、按照生产流程和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加工制作的食品必须烧熟煮透,严禁加工制作凉菜或豆角,严禁使用亚硝酸盐。
九、食堂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加强设备运行管理,加工设施、设备按要求保养、擦拭,保持清洁,及时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十一、保持食堂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每周大清扫一次,每日清扫数次(随时保洁),确保餐厅、厨房、保管室等无蚊蝇、无灰尘、无蛛网、无垃圾、无油垢,玻璃光亮,环境整洁。
十二、加强食堂、餐厅文化建设,营造饮食文化、卫生文化的浓厚氛围,引导学生养成讲文明、讲卫生、讲节约的良好习惯,不乱丢杂物和纸屑。
十三、积极配合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膳食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对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膳食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