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部分常用元器件的识别与检测
附件1
电子招标项目招标文件须明确的内容
一、采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时须调整的内容:
(一)投标须知
1、原通用条款16.8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16.8另起一行处注明:“原通用部分16.8款不适用,本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不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2、原通用条款16.1.1(2)不适用。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在专用条款16.1.1处注明:“原通用部分16.1.1(2)款不适用,投标保证担保原件可随电子标书一同密封后提交”;
原通用条款16.1.1(4)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16.1.1处注明:“原通用条款16.1.1(4)不适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为电子扫描件”;
原通用条款16.1.3(2)、(3)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条款16.1.3处注明:“原16.1.3(2)、16.1.3(3)不适用,项目经理简历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资质证书(或注册资格证书),技术负责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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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均为电子扫描件”;
原通用条款16.5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部分增加专用条款16.5:“16.5原通用条款16.5不适用,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上述删改是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投标文件修改处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原通用条款16.7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部分增加专用条款16.7:“16.7原通用条款16.7不适用,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列为技术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标”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包括电子文档名称)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及人员姓名等”;
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16.9不适用。 3、删除原通用条款18.1、18.5、18.6; 原通用条款18.2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部分增加专用条款18.2:“18.2原通用条款18.2不适用,根据16.1款有关要求和规定,投标人为增加其投标竞争性而编制的必要的其他资料,应根据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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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编制要求和原则,按照商务标、技术暗标、技术明标三部分予以分类”;
4、原通用条款19.1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部分增加专用条款19.1:“19.1原通用条款19.1不适用,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电子标书两张光盘和一个U盘、投标保证担保原件(如要求提供时))一起密封后提交”。
(二)评标办法
5、原通用条款9.4.1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部分增加专用条款9.4.1“9.4.1原通用条款9.4.1不适用,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前,指定专人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技术暗标进行编号,参与编码的人员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任何接触”。
6、原通用条款10.1.4不适用。
招标人须在专用部分增加专用条款10.1.4:“10.1.4原通用条款10.1.4不适用,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评审并将评审记录保存后,由评标委员会通过系统的编码记录确定投标人与暗标编号的对应关系,并填写技术暗标确认表。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4: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7、原通用条款13.1(22)不适用。
招标人应在专用条款13.1处约定:“原通用部分第(22)款不适用,暗标格式条款不作为废标条款,但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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