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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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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5]24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9 【实施日期】2015.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5〕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原则 1.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 1 / 3

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

共服务市场准入条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2.实施原则

(1)权责明晰,协调一致。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会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权、责、利”和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2)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从优化流程、控制成本、改善服务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3)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承接单位,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强化过程控制,广泛接受法律和社会监督。

(4)转变职能,提高效能。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积极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原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编制内人员应予以分流,编外用工人员应予以清退,新增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再增加人员编制或编外用工人数;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1.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安排的各级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

2.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 2 / 3

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三、购买内容和购买目录

1.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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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5]24号【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9【实施日期】2015.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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