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的任务等方面,都有诸多的不同。这样,它们设置的标准自然也就各不相同。例如,新《方案》是在原方案实践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发展而来的,但是在评估宗旨、目标、主体、方法等方面又有许多显著的不同。因此,既不能将两个方案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也不能处处受制于原方案,影响新《方案》的实施与成效。
新《方案》评估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院校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强调根据被评院校的规划目标与发展水平来寻找差距、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而不是用统一的标尺来衡量所有的院校,这就是所谓的“校校不同”、“校校受益”。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在领导能力、综合水平、教育改革、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处于同类院校的领先地位,但也都有进一步改革发展的空间,承担着更加艰巨的攻坚破冰的责任,因此,同样需要评估的诊断与促进。根据5号文件要求,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可在2010年后安排评估。当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细则。但其建设标准与新《方案》的指标体系从根本方向上说是一致的。 12.新《方案》强调以“深度访谈”为现场考察的主要方法,是否还可以加入查阅资料、听课、看课、技能测试、召开学生专题研讨会等环节? 答:新《方案》评估以“诊断”与“开方”为主要目的,所以强调现场考察要以“深度访淡”为主。比如,在试点评估中,仍有“专业剖析”这样一个环节,但对象调整为“特色专业”,方法调整为“深度访谈”。为了了解课程建设与改革的情况,现在普遍采用“说课”的方法。其实,“说课”也是“深度访谈”的一种形式。
从理论上讲,现场考察运用哪些具体的方法,应当由专家组根据现场实际
20
来定,只要有利于达成工作目标,有利于双方的坦诚交流,不存在什么方法可用、什么方法不可用的问题。但评估的实践一再表明,那些容易诱导学校事先组织预演、复习等应付性准备的方法,比如听课、技能测试、召开学生专题研讨会等一定要慎用,尤其不应列为现场考察的“规定动作”。同时,尽量不要为专家组事先设定许多必做的环节,导致评估的千篇一律。 13.新《方案》启用了“高等职业院校”这一专用名称,取代了原方案中的专用名称——“高职高专院校”。这是否意味着高等专科学校暂不在评估之列?
答:教高[2006]16号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而新《方案》则是具体贯彻落实16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在16号文件中将从事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机构统称为“高等职业院校”。原方案沿用的“高职高专院校”的名称,是在1999年为实现“五路职教大军”大联合而提出来的。事实上,无论是高等职业院校还是高等专科学校,尽管目前的校名不同,但都是高职教育的组成部分,这是毫无疑义的。因此,新《方案》用“高等职业院校”来替代“高职高专院校”更为准确,也就是说高等专科学校作为高职教育的一个部分,同样要列入评估之列。 14.原方案的名称中有“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提法新《方案》里去掉了“水平”两个字,有何特定的意义?
答:新《方案》更加强调评估要促进院校内涵建设,促使院校建立持续的良性发展的机制,淡化评估的等级观念,所以去掉“水平”,两字更为贴切。 15.新《方案》的指标体系中没有提及的部分是否能参照原方案的指标体系执行?
21
答: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方案设计的指导思想、思路、结构等都不同,所以不能将原方案和新《方案》作简单的对照比较。新《方案》的指标体系与原方案的指标体系之间没有重叠或互补的关系。按新《方案》评估,要求通过数据采集平台的原始信息来发现问题、把握全面情祝,确定深度访谈的重点与考察的内容。专家的现场考察,也不像以往那样,主要是对个别指标的查核和对材料的审阅,而是在找出学校的重点问题和关键所在的基础上,进行“诊断”与“开方”。因为各校的重点问题和发展瓶颈是不相同的,产生的原因更是千差万别的,所以评估指标体系所给出的只是一些建议和提示,也就不存在所谓“未提及的部分”。
16.新《方案》的22个评估要素中,究竟有几个不合格的要素就可以判定为“暂缓通过”?每个要素的合格标准又是怎样确定的?是否均由各省在制定“实施细则”自行确定?
答:新《方案》的逻辑体系是“果—因—效”,完全不同于原评估方案的“层层分解”。“关键评估要素”中的“说明”是对原因分析的提示,而不是判定“关键评估要素”合格与否的依据。专家组的主要责任是帮助学校找准问题、诊断成因、共谋对策,而不是确定几个合格、几个不合格。在新《方案》试评之初,作为尝试,一些省市采用了通过先评价各“关键评估要素”是否合格,然后根据合格的数量来确定院校是否通过的方法。半年多的实践说明,这一方法既不符合新《方案》的逻辑体系,又容易强化“鉴定情结”,有的院校又开始对合格的数量产生了浓厚兴趣。其实,把果与因都搞清楚了,应当给个什么结论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如果一定要给一个好操作的判别标准,那就是社会的评价。如果一所高职院校已经面临“进出两
22
难”的境地,那就到了不得不出示“暂缓通过”黄牌警告的时候,目的还是猛击一掌,促其警醒。
17.新《方案》公布之后为何还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答:教高[2008]5号文件规定了按照新《方案》进行评估的总的原则、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这是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的。因此,不能代替在操作层面起指导作用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另一方面,新《方案》与原方案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新《方案》给予各省市以更大的自主权,要求各省市吃透5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结合本省市的具体情况,设计并制定更有针对性和实操性的实施细则,使各地的评估工作更加符合当地高职教育的发展需求,更加有利于帮助当地高职院校解决在内涵建设上所面临的急迫课题。可以说,各省市的实施细则应当是千姿百态、各具特色的。这样做也有助于根治以往评估“千校一面”的痼疾。
同样,为了更加公平公正地搞好此次评估工作,各地还应结合新《方案》的基本要求与本省市的实施细则来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由于各地的情况不一,各地对院校评估工作的要求以及评估专家的工作规范也可以有所不同,以利于因地制宜地开展好新的评估工作。
18.用新《方案》实施评估之后应当怎样评价评估工作的优劣?
答:在2008年7月6日广东清远的高职评估工作座谈会上,张尧学司长讲了四条原则,可以作为评价评估工作成功与否的标准: (1)不搞形式主义;
23
(2)不弄虚作假;
(3)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实践活动; (4)起到了引导办学方向、推进教学改革的作用。 三、评估指标内涵相关知识问答
1.新《方案》的指标体系由主要评估指标、关键评估要素及说明、建议重点考察内容组成,为了方便,能否分别称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观测点? 答:不能,因为两个指标体系有着完全不同的逻辑结构。原方案的结构是“逐层分解”,即将一级指标分解为若干个二级指标,再将每个二级指标分解为若干个观测点。现场考察时,重点考察各观测点,然后,根据对各个观测点的评价意见来确定对相应的二级指标的评估结论,再由二级指标的结论确定相应的一级指标的结论。新《方案》则不同,它的结构是效—因—果,考察的流程则是果—因一效。现场考察时,先主要从“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所提供的原始、真实、即时、完整的信息,对院校的成绩与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初步判断,然后,主要通过深度访谈的方法,借助于关键评估要素及说明给出的提示,和学校的领导、师生员工、行企业人员一起探究原因、谋划对策。因此,新《方案》对各“主要评估指标”的评价依据是“果”所反映的事实和对“因”的分析。显然,主要评估指标、关键评估要素及说明、建议重点考察内容之间不是逐层分解的关系,所以,不能再沿用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观测点的说法。
2.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应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而属行业的高等职业院校是否要强调符合行业经济发展规划?
答:教高[2006]16号文件指出:“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灵活调整和设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