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登记申请书》 (原件 2 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 部门)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 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 注:申请 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90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但以中外合作、 外商合资、 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30日内到登 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 还应提交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3、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合同(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注: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 合同;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属(非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公司合同。
4、投资各方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 2 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注:中外 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 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 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 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公司章程应与审批 部门批准的一致。
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原件提交工商 部门) 注: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各 1 份,提交商务 部门和工商部门) 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 事业单位法 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 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 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 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 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 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 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 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7、投资者的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提交商务部门) 注:(非公司)外商投资 企业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开户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投 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 件提交商务部门) 注: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 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设董事 会的应提交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文件;设监事会的应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 主席和职工代表选举监事的任职文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提交工商部门,复印件提交商 务部门) 注: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募集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11、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12、 公司住所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工商部门) 注:①使用自有 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 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 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 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 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 法人所属房屋 (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 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13、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以募集 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应提交招股说明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2 份,提交商 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4、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批准、备案文件(原件 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
15、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复印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前置许可 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原件应经登记机关核对) 。
16、 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 份, 提
注:适用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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