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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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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步。但具备达到设置标准的,也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申请筹设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名称、地址)、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学校的名称(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四)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 2、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正式设立申请书,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四)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章程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章程修改程序。 法律依据 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知识产权有关资料应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等,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30%。 (六)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担保协议及担保单位的承诺证明。 (八)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 (九)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包括校长、教师、学生、财务、后勤、保卫、卫生、安全设备管理等。 (十)学校开设专业(工种)教学计划大纲、使用教材等。 (十一)与开设专业(工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情况。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提供筹设的材料和正式设立的三至十一项材料。 一、变更办学地址 1、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书面报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新地址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正规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由公安消防部门发出的同意在新址作为培训教学场地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 4、提供租赁红线图、简易的理论实操课室平面图、设施设备布局图,并可在图中用文字标明工位的数量。 5、许可证、登记证书。 6、其它:如劳动用工备案证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1、提交申请变更法人的书面报告,在报告中应明确表明机构的债务情况,如有债务应有明确的解决债务办法,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原法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3、新董事会选举新法人的决议(需有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原董事会增加新董事的决议(含新增董事的注资情况、股权分配、债权和债务的承接情况、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等资料); 5、新法人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许可证、登记证书。 7、其它:如劳动用工备案证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三、增加培训项目 1、提交申请增加培训项目的书面报告,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增加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拟用教材; 3、增加培训项目的教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签订有效劳动合同;职业教育、教学经历; 4、增加培训工种(专业)及培训层次的场地资料、设备清单(含具体数量、单价及总值)等资料。 5、许可证、登记证书。 6、其它:如劳动用工备案证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四、变更校长 1、提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推荐表。 2、提供新校长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经历;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校长的决议(需有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许可证、登记证书。 5、其它:如劳动用工备案证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五、变更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 1、提交申请变更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书面报告,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2、变更情况(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及新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的签名); (1)增加成员:原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增加成员的决议,注明新成员的注资情况及股权分配情况,新、旧董事会债权和债务的承接情况; (2)减少成员:新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原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减少成员的决议,注明股权分配情况及债务情况,新、旧董事会债权和债务的承接情况。 3、许可证、登记证书。 4、其它:如劳动用工备案证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六、变更学校名称 1、提交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书面报告,在报告中应明确表明机构的债务情况(如有债务应有明确的解决债务办法)。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如有多项变更可只填写一份表格,但应逐项说明清楚); 2、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学校名称的决议,新、旧学校债权、债务的承接情况。(需有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3、名称预核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原学校的财务清算,并注明债务情况。 5、许可证、登记证书。 6、其它:如劳动用工备案证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七、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 2、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4、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中介机构出具); 5、拟任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基本情况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书。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并提交有关文件;外省、市来我区办学的,由举办者所在地设区人社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并有本市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担保。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6、原举办者与拟任举办者之间的资产份额出让(变更)协议; 7、拟任举办者的出资方式、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8、《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9、其它:如劳动用工备案证明,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八、注销提交资料: 1、注销报告(董事会决议;教职员工、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可行性处理方案);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机构资产审计报告; 3、按要求填写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原章程、章程修正案及董(理)事会决议等。 延续:1、人社部门三年年检结果 2、近三年开展培训活动的报告 3、近三年所培训职业(工种)等级人数汇总表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换发许可证申报表 5、原许可证正、副本 6、授权委托书 石家庄市新华区××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

自收到筹设批准书后,我们认真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开展筹设工作,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招生简章等)。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精编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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