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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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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建设与准入管理,引导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市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公、民、校办幼儿园,它既是我市幼儿园办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办园条件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幼儿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办法逐步达标。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依据本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设置。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四条 幼儿园设置应本着“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的原则,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五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园址应选择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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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和噪音的安全地段。

3.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 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 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幼儿园的规模和班额人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城市县镇幼儿园按照9个班到15个班的规模建设;农村幼儿园按照3个班到6个班的规模建设。

第三章 园舍建筑

第七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幼儿园城市建筑面积定额》((88)教基字108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的相关要求。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达到(附表1)要求。

附表1:国家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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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舍建规模 建筑面积筑面积定额(㎡/(㎡) 生) 9.9 9.2 8.8 用地面积(㎡) 2700 3780 4680 用地面积定额(㎡/生) 15 14 13 6班(180人) 1773 9班(270人) 2481 12班(360人) 3182 第八条 幼儿园整体布局合理、安全、美观,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幼儿园幼儿用房不得超过3层,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疏散通道。

第九条 幼儿园应合理设置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

1. 活动及辅助用房包含下列用房:活动室、午睡室、卫生间、衣帽及教玩具储藏室、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有条件可根据幼儿兴趣、办园特色设置专用活动室。

活动室每班一间,活动室的使用面积最少不得低于54平方米,活动室兼作卧室的,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

卫生间每班一间,不低于15平方米,流水洗手龙头4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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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便槽2米,卫生设施基本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2. 办公及辅助用房应设置有园长和教师办公室、财务室、图书资料室、门卫室、教职工卫生间、保健及观察隔离室、晨检兼接送室。有条件的应设置有会议室、教具制作兼陈列室、活动器械储藏室等。

3. 生活用房应设置有厨房(主副食精加工间、粗加工间、配餐间、冷藏室、主副食库和烹调间)、开水及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洗衣房及其它生活用房等。

第十条 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每生2平方米;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沙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每生2平方米。绿化用地每生不小于2平方米,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装备应按《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装备配置标准(试行)》(内教基函[2012]28号)标准基本配齐。凡进入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及玩教具,必须取得国家相关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具有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有条件的幼儿园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活动的多样性,结合其办园特色选配或增配相应的设施设备及玩教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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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一般应配备:

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6至9个教学班,配有正副园长各1名;10个及以上教学班配备正园长1名,副园长2名及以上。

专任教师: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人,有条件的可配备3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1人(如每班配备3名教师,可不再配备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2人。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60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保健人员:全日制150名幼儿(寄宿制园100名幼儿)需配专职保健医1名,400名幼儿(寄宿制园250名幼儿)以上需配专职保健医2名 。

财会人员:3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专职会计1人,专职或兼职出纳1人。

安保人员:根据规定配备适量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 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

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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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经验,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和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专任教师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

保育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受过市或旗县区及以上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保健医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财会人员、炊事员受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炊事员必须持有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保安人员应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心理疾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巴彦淖尔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部门有新的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本标准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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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试行)

巴彦淖尔市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建设与准入管理,引导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规范和可持续发展,市教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公、民、校办幼儿园,它既是我市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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