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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研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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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研究

一、引言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户依法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处置,获得收益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重要的物权变动行为,它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在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各种问题也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也制约了土地流转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作用的发挥。因此,分析和研究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有序地流转,对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土地制度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形式

(一)土地经营没有统一规范的流转程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流转程序,流转多发生在农户与邻村的农户及亲戚之间,流转时签订合同的比例较少,大多数情况下是口头约定。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形式主要是土地的转包,并且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没有显著差别。(朱震宇(2009))

在一些调查的数据来看,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会出现流转规模小,流转操作程序不完善,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不健全、流转合同不完善,承让方没有后盾支援,少数流转土地改变用途等现象,给流转工作带来了不好的困难。(陆冬妹 唐康元 陈爱平 文克莲(2010))在流转过程中则会出现多数农地流转无书面合同,流转的主题不明确,合同不规范,同时存在流转市场化程度低,耕作的规模流转难度大,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主开发资金匮乏等问题。(甑靖(2010)

(二)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大,范围不广

从规模上来看,据农业部统计,2008年底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0.072亿hm2,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90%,到2009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

已达0.10亿hm2,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据广东省农业厅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2月底,广东省流转面积达28.13万hm2,占农村家庭承包面积的14.40%。在浙江等省份,流转比例已近30%。从流转模式上来看,据农业部的统计,目前的土地流转主要有同村内转包、对外转让、土地互换、出租、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等五种模式,此外,一些地方还有分季流转、土地托管等细分模式。土地的集中,造就了众多种粮大户、规模农场,也吸引了更多工商资本和外资的介入,农地的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从流转市场程度上来看,随着土地流转的蓬勃展开,中国正在形成一个庞大的农村土地市场。农村发展研究所以目前中国每hm2农地538美元的租金中位数、30a租期、5%的回报计算,每hm2农地的价值约为1万美元,全国1.20亿hm2耕地的总市值则约为1.20万亿美元。以其中11%完成流转计,市场规模已达1 320亿美元。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着分户承包经营与产业化集约经营、征地的强势性与农户保护土地弱势性、流转的自发性与土地收益的不确定性等矛盾。(李瑞记2010)这些问题都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农村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上出现规模不大,范围不广等问题。在农村土地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情况下,同时存在着农民恋土情深,不易流转,农村二三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滞后,政策宣传贯彻不到位,制约了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流转缺乏相应的中介服务,少数领导干部执行政策存在偏差,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等相关问题。(乌志华2010),这些问题同样导致了我国农村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上出现规模不大,范围不广等问题。

三、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和各种制度与机制的不健全

现阶段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国内的很多研究者有一些共识,首先是法律和各种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有些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文新(2009)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提出农村土地流转在立法层面政策不完善。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

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该规定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所有。李毅、赵兴罗(2009)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土地流转困难,同样提出制度不健全阻碍土地流转。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而在农村社会保障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土地充当着社会保障的角色,发挥着社会保障的效用,当农民兼业从事非农生产时,尽管失去非农就业机会,农民仍可返乡从事农业生产以获得农业收入,这时,农村的土地成为他们最后的也是最基本的保障。肖富义(2009)也认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缺乏规范和有序的管理,出现了损害农民利益等各种问题。目前,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还没有建立,在完备流转手续、规范流转程序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不少农户私下进行自发性的流转,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进行调节。

(二)主权无法得到保障

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农民的权益涉及是多方面的,诸如经济权益和再就业权益,这些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阻碍土地流转,也危害社会稳定。肖富义(2009)认为土地流转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一些地方借土地流转损害农民权益。涉及农民“失地”、农民“身份”和农民“失业”问题,以及农民流转土地后,其就业、生计、医疗、教育和养老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如何保障,尤其是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大量农民工返乡,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突出,处置不当,不仅影响已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土地流转,甚至可能危及社会安定。陈亚东,刘新荣(2009)认为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是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村组集体收入的手段和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用行政手段干预农民的土地流转,损害农民的利益。二是农民应得的流转收益存在较大风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得到的利益不够补偿因流转而损失的费用,所以农民不愿意流转造成流转困难。一般来讲,高风险总是伴随着高收益,但我国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却显著低于其他产业。土地流转所引起的收入流增加很小,甚至不能补偿交易和执行交易的费用。土地价值太低,农民靠种地不可能发家致富,所以无人愿意种地。但除了种地,农民其他选择很少,很多农民“不愿种地,又不得不种地”的无奈,也间接限制

了农地的流转频率和规模。农民对于协议规范化以及协议内容不了解,导致利益受损。农户进行农地流转时,一般都没有书面合同,大多为口头协议。协议内容的不完整是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产生纠纷的根源,将会给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有序流转带来严重的隐患,而农户对协议内容的不了解会加剧纠纷的产生。由于土地流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一个连接流转双方的中介机构,致使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受阻,延缓了土地流转进程。 出现流转纠纷时,也缺乏有效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

刘韶华(2009)提到了流转中介的问题,刘韶华(2009)认为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服务机构缺乏。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备的前提下,信息供求机制、反馈机制等未建立,土地交易信息闭塞,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不健全,加上社会团体、个人、中介机构很少参与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造成了“要转的转不出,要包的包不到”的矛盾局面。

陈亚东、刘新荣(2009)针对土地流转资金缺乏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大面积承包土地从事农业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用于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租金支付。目前,从事农业开发的业主真正有实力的并不多,加之现行金融政策限制用流转的农地、临时建筑及在耕地上新建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融资,致使无法到银行贷款,项目开发受到极大限制。另外,也有研究人员把诸如流转市场渠道不畅、耕地流转难度较大等作为土地流转亟待解决的制约因素。

甑靖同样提出在流转过程中则会出现多数农地流转无书面合同,流转的主题不明确,合同部规范,同时存在流转市场化程度低,耕作的规模流转难度大,农民利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主开发资金匮乏。

四、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一)强化职能部门的引导、管理和服务功能。

培养农村土地市场。通过发挥政府职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搞好政策宣传。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甑靖(2010)。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合同管理,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现双赢目标。( 陆冬妹 唐康元 陈爱平 文克莲2010)。

(二)从法律角度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破解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有益尝试。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有效保护农民利益。(陈亚文2010)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是破解中国城乡二元结构有益尝试。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能够有效保护农民利益。(陈亚文2010)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律地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些具体问题。

《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此条规定满足了《继承法》第4条关于“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条件。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其次,依据《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只要具有财产属性,其标的为财产,就应该可以作为继承法上遗产的继承内容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象为土地财产,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应该可以继承。(石胜尧2010)

同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永久分离。改“承包制”为“永包制”关于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经历了1984年中央提出一般在5年以上、1993年《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到期后继续延长30年保持不变、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等四个发展阶段。从发展的趋势看,中央是要将“承包制”改为“永包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改革“普惠制”的惠农政策,加快土地流转,积极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杨海钦2010)

在法律制度的保证下,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坚持政策原则。确保土地规范流转。规范和完善土地流转合同。搞好服务,促地土地流转。(乌志华)

(三)加快其他产业及各类公共设施基础

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抓好主体培育,拓展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研究[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研究一、引言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户依法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处置,获得收益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重要的物权变动行为,它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但是在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各种问题也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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