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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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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4]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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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鲁政发〔2013〕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鲁政发〔2013〕31号文件要求,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省、市、县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积极稳妥、有序整合。各市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强化监管、规范运行。整合期间,要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整合步骤

(一)机构、人员、基金、资产等移交。2014年2月10日前完成新农合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移交工作。2014年2月底前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职能、机构、编 2 / 3

制等调整、划转事项。

(二)制定工作方案。2014年3月底前,各市在全面摸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政策、基金收支、信息系统建设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名义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整合信息系统。2014年6月底前,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改造升级。 (四)整合制度。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各市职能、机构、人员、基金整合后,可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2014年8月底前,各市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 四、整合工作内容

(一)整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以2013年11月22日为时间节点,县(市、区)和乡镇从事新农合工作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以及省、市新农合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农合管理职能、机构、编制、资产、资金、文书档案、数据资料(含纸质和电子文档)等,一并划转或移交。其中资产、资金和档案的移交分别按照财政、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将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含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合并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随人员一并移交,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其中,2013年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与承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结算。整合期间,除按规定结算支付参合人员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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