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与渔业
———————————————————————————————— 作者: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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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粤海渔〔2006〕148号
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
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深圳市除外),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的申报管理,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粤财农〔2005〕106号)要求,结合海洋与渔业实际,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专项 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印发 校对:古锡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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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 与渔业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的申报管理,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通知》(粤财农〔2005〕106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海洋与渔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海洋与渔业方面的项目。省将对每专项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另有省级以上申报管理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使用、项目建成后的运行、项目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报要求。省海洋与渔业局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具体包括:
(一)对于延续性的项目,省将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同时在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www.gdofa.gov.cn,下同)公布。项目法人要在充分调查项目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省编制的项目总体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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