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分类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56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7.25 【实施日期】2006.07.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
(银监发〔2006〕56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了进一步优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强分类的操作性,现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方法作出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划分标准
自然人其他贷款的定义适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 1 / 2
微型企业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总额在任何时点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企
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的分类方法
自然人其他贷款除额度较小的贷款参照《指引》确定的农户一般贷款进行分类外,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和信用等级按矩阵方式进行初分类,然后根据借款人担保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信用等级的评定
自然人其他贷款和微型企业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的评定主要以借款人或其主要股东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品行状况、信用记录、与本行社的合作情况作为依据,并综合参考借款人家庭收入状况、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的收入和资本增长情况、所属行业状况确定。
自然人其他贷
2 /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
![](/skin/haowen/images/icon_star.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