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 SDJ 217-87 (试行)编写说明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平原、滨海部分)
SDJ217-87(试行)
编写说明
目 次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第三章 洪水标准
第四章 堤坝顶安全超高
第五章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及其他 附录 参考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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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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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是设计规范系列的组成部分,总结了我国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建设的基本经验,体现了现阶段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对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具有指导作用。有关编制工作,由原水利部规划设计管理局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承担。 编制工作自1981年开始。编制组根据编制大纲的要求,曾分赴四川、黑龙江、河北、天津、浙江、福建、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十省市的水利部门收集资料,征求意见,并总结了江苏省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经验。在此基础上于1982年完成《等级标准》初稿。同年九月江苏省水利学会组织各市水利学会,并邀请部分大专院校同志进行讨论,形成送审稿,分发全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此后陆续收到长办、淮委、珠委、天津院及山东、辽宁、浙江、广东、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江西等十三个部属院(委)和省院的书面意见,于1983年对送审稿作了一次较大修改,完成送审修改稿。1985年3月下旬,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送审修改稿审查会,有27个单位4O位专家参加,提出了许多意见,并据以对送审修改稿的章节、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和修改。1986年9月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又在江苏省常熟市召开了报批稿鉴定审查会。会议认为报批稿较好地反映了我国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经验和水平,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水电部颁布试行。1988年元月原水电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在京邀请了原水电部几位总工程师,有关司局和流域机构部分同志共同审议定稿,同年3月经部长批准,颁布试行。
本编制说明主要是对《等级标准》的一些条文作必要的解释,并简要地阐述编制这些规定的原则和依据。对本编制说明,如有意见,请随时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和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
本编制说明主要编写者为许业传、王宗德。经伟良写了部分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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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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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 1.0. 1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关系到工程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等许多方面,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的重要环节。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必须从国家经济实力出发,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水利水电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按本标准分析确定。 第1.0.2条
(一)本标准适用的范围
我国平原滨海地区主要分布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和松花江等大江大河的中下游,包括江汉、华北、淮北、松辽等平原,以及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太湖、里下河等滨湖洼地圩(垸)区。从地形特征看,平原与山区、丘陵是有明显差别的,但各地划分平原的概念、标准和习惯不尽相同。据调查统计,平原滨海地区枢纽工程的档水建筑物,高度一般不大于15m,上下游水头差一般不大于10m,因而,以此作为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以便和山区、丘陵区部分有所区别。鉴于本标准对山丘与平原的界限未作具体规定,建设各地对照上述规定、结合当地地形和水文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二)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与堤防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一般指有多种用途的水工建筑群,不包括单一的堤防工程。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保滩工程的设计。但由于平原滨海地区的水工建筑物往往与堤防是紧密组合在一起成为枢纽工程,共同担负着防洪、挡潮、排涝、灌溉、供水等多种功能,因此制定等级标准,应同时考虑枢纽组成部分的堤防标准。
第1.0.3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的通航、桥梁、公路、港口、城镇供水和渔业等建筑物的等级及设计标准,涉及到有关部门和地区的规划、要求及行业利益,除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和地区征求意见外,应同时参用交通、铁道、城建和农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便更好地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1.0.4条 确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时,除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本标准规定分析确定外,还应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目前与长远、上游与下游的关系,保证工程实施后不产生遗留问题,及时发挥预期效益。
第二章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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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等级和标准,是设计中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等别是对整个枢纽工程而言,它体现了工程的规模、效益和重要性;级别是指具体建筑物的设计而言,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反映了建筑物的不同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是根据其所属工程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定的。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是相互联系而性质不同的两个方面。首先确定工程等别,然后确定建筑物级别。工程等别确定后不再改变,建筑物级别根据具体情况,经过论证,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第2.0.1条
(-)枢纽工程的分等
按照工程规模和效益大小,参照山区、丘陵区的工程等别,平原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分为一、二、三、四、五等。 (二)水库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水库枢纽工程以总库容和效益作为分等指标。平原水库与山丘区水库虽在水文、水力特性、结构型式和泄洪条件等方面有不同的特点,但从防洪保护范围和受益地区来看,二者效益都是主要在中下游平原。因此,平原水库与山丘区水库的等别划分可以采用相同分等指标,设计标准则分别拟定,有所区别。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平原水库和山丘区水库的共性和差别。
(三) 防洪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防洪枢纽工程以保护农田面积和保护区内城镇、工矿区的重要性作为分等指标。防洪工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直接创造财富,而是把减免洪灾损失作为效益。
(四)排涝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洪和涝是平原地区普遍存在的两大水害。排涝工程的年平均效益一般要大于防洪工程的年平均效益,据典型调查分析一般约高6O%左右。被保护的涝区面积愈大,相应排涝与防洪的效益差别也愈显著。因此,相同等别的排涝工程的分等指标应小于防洪工程的分等指标。 (五)灌溉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灌溉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通常以所属灌区的设计灌溉面积表示。灌溉枢纽工程经常使用,年均效益大,因而同一等别的灌溉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应小于防洪枢纽工程和排涝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六)供水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供水工程包括城镇工矿区供水和航运供水。城镇工矿区供水用水量不大,但要求供水保证率很高。由于内容比较复杂,不易以数字表达各种情况的分等指标,因而以“特别重要、重要、中等、一般”这些概念指标来划分。专门为航运供水工程的分等指标,与航道等级有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本等级标准未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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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挡潮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我国沿海地区均受海洋潮汐的影响。为了阻止海卤入侵,在滨海平原和受其影响的江河入海口普遍修堤建闸,抗御潮害。受一次潮害,影响农业生产最少2~3年,危害严重;如果高潮期遇上台风暴雨,破坏性更大。因此防御潮害。一直是沿海各省市的水利工作重点。我国海岸线长达1400O多km(不包括沿海岛屿),各地潮汐特性和地理条件不同,南部浙江、福建、广东、台湾诸省,潮差较大,滨海平原纵深较浅,挡潮工程的保护面积一般较小;北部江苏、河北等省,潮差不大,高潮位持续时间较短。滨海平原纵深较深,海潮一旦入侵,可达 2Okm以上,保护面积相对较大一些。通过典型分析,挡潮工程的规模、效益和影响程度,基本上与防洪工程类似。因此,挡潮枢纽工程的等别划分及分等指标,可参照防洪枢纽工程的规定采用。潮灾特别严重的地区,工程等别可适当提高。
(八)水电站的分等指标
平原滨海地区水电站的枢纽上下游水头差较小,大多数为低水头、季节性发电的中小型水电站,规模不大。因此没有具体规定大型水电站的分等指标。中小型水电站则采用山丘区的分等指标。 第2.0. 2条
(一)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往往兼有防洪、挡潮、排涝、灌溉、供水等多种功能,当不同用途的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为安全计,整个枢纽工程的等别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
(二)堤防上的水工建筑物是与堤防联结成一个整体,共同发挥防洪保安的功能,保证枢纽工程的安全运用。因此,堤上建筑物应不低于堤防的工程等级。
第2.0.3条 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技术要求很高,其工程等别和设计标准,应当专门论证。 第2.0.4条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规模是划分工程等别的主要依据之一。枢纽规模取决于规划目标,应按照流域规模所规定的任务,远近结合,以近期目标为主,”并考虑远景发展要求,综合分析论证确定。 第2.0.5条
(一)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依其作用可分为永久性建筑物和临时性建筑物两大类。永久性建筑物视其失事造成的灾害和影响工程效益的严重程度,又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永久性主要建筑物的级别是与枢纽工程的等别相对应,而同一等别的永久性次要建筑物的级别则比主要建筑物的级别降低1~2级。
(二)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是指枢纽工程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建筑物。如导流建筑物、施工围埝、临时泵站等。临时性建筑的使用时间不长,遭遇较大洪水的风险较小。因此,规定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低于永久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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