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和一流学科建设目标,健全岗位设置与聘用制度,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国家有关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相关文件精神和 《AA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按需设岗、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国家政策规定为指导,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工作需要出发,兼顾各类人员现状,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合理确定岗位总量。
第二条 坚持分类管聘、贡献导向的原则,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实行分类分级聘用和择优聘用;构建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基础的评价体系,重点考察教职工的实际贡献。
第三条 坚持严格考核、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严格依约考核;以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为目标,实行合同管理、以岗定薪,完善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条 坚持学校调控、单位自主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强化二级单位的用人主体地位,在岗位管理中形成学校决策、部门配合、单位具体实施的岗位聘用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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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五条 按照工作性质,学校岗位分为教师岗位、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五种类别。
第六条 教师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主要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岗位。
第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是指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主要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提供支持服务工作的岗位;分为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出版,图书资料,卫生技术,中小学、幼儿教师,会计、经济、统计、审计七个系列。
第九条 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是指主要从事各级各类领导职责或管理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主要从事技能操作、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的岗位。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教师岗位
岗位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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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岗位是学校的主体岗位,岗位数量按照不低于岗位总量55 的比例设置,并逐步实现岗位数量的有序增长;各级岗位数量、岗位级别比例根据学科发展水平、学校发展需要及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数量;岗位级别比例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及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三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一)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部门、直附属单位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党政部门、直附属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量按照不超过岗位总量 15的比例设置,并适度压缩岗位数量。学校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及职责核算各单位的岗位数量,岗位级别比例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及其他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设置。
(二) 校属企业单位
根据学校《关于校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校属企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及比例按现有状况设置,原则上不再新增事业编制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
(一)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部门、直附属单位 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党政部门、直附属单位管理岗位数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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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不超过岗位总量 20的比例设置,并严格控制岗位数量。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人员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各单位管理岗位数量,岗位级别比例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及管理队伍的实际情况设置。
(二) 校属企业单位
根据学校《关于校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校属企业单位管理岗位数量及比例按现有状况设置,原则上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管理岗位。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及级别比例由学校根据现有人员数量及岗位级别比例设置,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通过调离、退休和辞聘等方式逐步核减,原则上不再新增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岗位聘用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本职工作,师德师风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二) 学校或二级单位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特点, 分别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各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岗位聘用程序
(一) 岗位聘用程序主要包括公布岗位、申请聘用、审核评议、签订合同、公布结果等环节。
岗位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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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岗位聘用的具体程序按照各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聘用管理
(一)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明确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岗位职责、聘期任务等方面的内容。
(二) 聘期一般为 4 年;对岗位聘期另有规定和特殊要求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期考核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学校或二级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进行严格考核,主要考察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程序
(一) 聘期考核主要包括发布考核通知、个人申报、学校或二级单位审核评议、公布结果等环节。
(二) 聘期考核的具体程序按照各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聘期考核结果等次
(一) 教师岗位、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二)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结果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三) 考核结果等次的确定按照各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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