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本规定第十六条0.5倍执行; 还应当符合建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 说明:在控规编制中,沿城市道路、河流布置的带型公园绿地普遍存在,其承担的主要是拓宽人行道空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其中,退让沿城市道路布置的宽度小于30米间和防护功能,为减少退让距离,土地出让前、后大量项目申请将该常状绿地修改为防护绿地,程序复杂,效率较低,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此类用地相邻的建设项目按退让防护绿地的标准执行。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G1)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的带型公园绿地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边界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其 拟建设用地与相邻用地为同类规划用地性质时,建筑退让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执行。 说明:增加退让的3米是为了保护相关公共设施用地以及避免相互干扰,同类规划用地不存在相互干扰,不需增加3米退距。 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 第二十八条 (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市政基础设 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除城市市政基础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不受本条限制。 说明: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我市主城区正在开展《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规划》及《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后期还会继续开展地下空间的详细规划。该工作已经市规委会审定,近期拟报市政府审批。该规划对地下空间的联通、协调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增加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不受本条限制的要求。 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的 第三十条 [地下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的 11 / 56
说明: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我市主城区正在开展《重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规划》及《重 距离]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距离]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不受本条限制。 庆市主城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后期还会继续开展地下空间的详细规划。该工作已经市规委会审定,近期拟报市政府审批。该规划对地下空间的联通、协调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增加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不受本条限制的要求。 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三十一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通道、踏步、花台、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围墙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说明:1.《技术规定》调研时,建设单位普遍反映,建筑红线与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实为项目的建设用地,围墙不超过建筑红线,意味着该部分用地无法纳入项目或小区环境使用,而该部分用地又作为共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2、重庆山地地形,通常出现小区场地标高高于或者低于城市道路的情形,需要为小区出行提供必要的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 临街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参考:1.武汉规定围墙退让宽度25米以下的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1米;退让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2米。 2.南昌规定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0.5米。 3. 杭州规定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0.5 m。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界外为已征用地的,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界外为未征用地的,围墙基础与围墙外边线均不得逾越地界。 新增 第五章 空间形态 第三十二条 (美丽山水保护)(美丽山水保护)主城区、各区县(自治县)应严格保护美丽山水城市规划确定的城中山体,山脊线,江河特色景观,一、二、三级支流,水库,湿地公园,防护绿带,组团隔离绿带,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等山、水、绿系保护对象,保护对象及其周边协调区域的开发利用应满足美丽山水城市规划的相关控制原则及要求。 重要城中山体(崖线)应划定保护线和协调线,保护线内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协调区内应对建筑项目的开发强度、高度,开敞空间和视线通廊实施管控。控制山脊上的建筑轮廓线起伏和层次,形成错落有致的城市天际线,按锥形面原则划定视线通廊的控 12 / 56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采光井、用地分摊到业主的土地权属范围内,如不能使用,从物权法的角度,损害了业主的权益。修改该条文为围墙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通道,故踏步、花台等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 说明:主城区美丽山水城市规划已由人大作出决定,区县美丽山水城市规划也正在编制过程中,将美丽山水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纳入技术规定,加强管控。 依据:经市政府审定,并经市人大做出决定的《重庆市主城区美丽山水规划》 制范围,新建、改建相关建构筑物应进行视线论证,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按内低外高的原则控制,强化视线通廊的导向性和山体制高点的标志性作用。 按照“三线一路”的原则管理城市水系,划定城市蓝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外围协调区范围线以及公共道路。城市蓝线即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绿化缓冲带位于蓝线外侧,起生态涵养及景观控制作用,原则上应为绿地。外围协调区位于绿化缓冲带外侧,应对滨水建筑的开发强度、高度、开敞空间和视线通廊予以控制。公共道路即绿化缓冲带和外围协调区之间的城市道路或步行道,应确保对公众开放。 高速公路、铁路、高压线、污水厂等交通、市政设施的绿化防护带应按规定留足防护距离;组团隔离绿带内的城市绿地和非城镇建设用地不得减少或随意置换,确保组团隔离绿带的连续性,组团隔离绿带内原则上不得新增城市经营类建设项目,但可适当建设游憩绿道、防灾避难场所等公益性设施;划定郊野公园保护线,禁止与郊野游憩、自然教育无关的开发建设行为。 新增 第三十三条 (空间形态分级管理)根据区域位置、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将主城区划分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附图2 )。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的建设项目应开展方案征集或多方案比选。主城区范围内重点地段、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并将依法批准的城市设计有关要素纳入规划条件,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2015]17号),强化对建设项目空间形态的管控,将市政府文件中的有关重要内容纳入技术规定空间形态管理条文。 1. 第三条规定,“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 型,将主城区划分为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和一般管控区。对不同管控区内的建(构)筑物空间形态实行分级管理。” 土地出让(划拨)之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地块规划条件合理性及空间形态进行研究。 3.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主城区范围内重点地段、重要片区城市设计国际方案征集工作,深入研究其城市空间形态、色彩,挖掘文化内涵和区域特色,并将城市设计成果有关要素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 (重庆建筑风格)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发扬重庆建筑风格,强化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滨江头排地块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前低后高的一般原则,其临江一侧宜布局一定规模的体现重庆建筑风格的 第三十四条 (建筑风貌)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彰显山水特色、传承历史文脉,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建筑特色风貌。 建筑风貌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 13 / 56
应开展方案征集工作,深入研究其城市空间形态、色彩,2.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位于特别管控区、重点管控区内的所有项目以及一般管控区内的重要项目,在说明:原条文仅提出了重庆建筑风格在城市中的运用,强调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但对城市的其他特色关注不够。因此本条修订,结合美丽山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正在开展的重庆市主城区城市风貌总体设计的研究成果,强调建筑与山、水、文、城的融合。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 低、多层建筑。 搬照抄、采用形态怪异的建筑造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应当体现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重庆传统风貌特征。 [2015]17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建筑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奇形怪状的空间造型和‘大红大绿’的主体色彩”。对建筑风貌作出负面清单管理。 3.“重庆建筑风格”的提法过于笼统,设计人员和规划管理人员不容易理解。2015年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主城区传统风貌保护与利用规划》梳理了“传统巴渝、明清移民、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等5种传统风貌特征。本条为鼓励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塑造重庆地域风貌特色,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明确提出不同种类的“重庆传统风貌特征”,让设计人员和规划管理人员更能直观理解。因为在平时的会议、讨论中,有专家提出重庆传统风貌特征还应包括三线建设时期风貌、少数民族特色风貌等,故本条用“等”字来涵盖其他有待提炼总结的传统风貌特征。 第六十五条 (建筑色彩及材料)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灰色调。 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环保科技饰材,鼓励使用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白色、黄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 第三十五条 (建筑色彩及材料)建筑色彩、材质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体现建筑特征。 同一组建筑的主体色调应当统一,一般以不超过两种相互协调的主体色彩为宜,其色彩的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提倡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 除消防站、邮政局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彩的建筑,原则上不得大面积采用红、黄、黑、蓝等高彩度原色。 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不得使用白色、黄色、粉色瓷砖等效果较差的外装饰材料。 新增 第三十六条 (建筑屋顶)建筑屋顶造型应与城市天际轮廓线、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屋顶造型应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屋顶应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造型变化。平屋顶宜采用屋顶绿化等形式美化建筑第五立面。 屋顶上的冷却塔、电梯机房、水箱、楼梯间、烟囱等,应与屋顶造型整体设计,进行遮蔽或景观美化处理。 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专题论证确定。 第六十七条 (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当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 第三十七条 (天际轮廓线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有关规定控制天际轮廓线,并符合规划条件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要求。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确定。 滨江地带、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重要景观展示区 14 / 56
说明:增加对建筑色彩与城市和建筑自身要素关系的管理要求,引导形成优美的城市风貌。将原条文中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5]17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建筑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照搬照抄、采用奇形怪状的空间造型和‘大红大绿’的主体色彩”。 参考:《武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建筑色彩的规定, ”除消防站、派出所、邮政局等有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彩的建筑物外,位于城市主干路、城市广场及城市公园绿地周边等城市景观节点区域内建筑色彩的色相不得选择深灰色和红、黑、绿、蓝、橙、黄等大面积高彩度的原色”,将其中对色彩的规定纳入该条内容。 应延续历史文脉,契合时代风貌,展示城市个性和特色,环保科技饰材修改为绿色建筑材料,更准确地定义鼓励使用的建筑材料的特性。 说明:为了改变建筑屋顶过于呆板,缺乏造型变化的现状。 依据:我局出台的《重庆市建筑屋顶形态设计导则》,归纳总结建筑屋顶的设计原则,形成该条文。 说明:1.修改原条文,新增城市设计对天际轮廓线的控制规定。2. 细化原64条关于高层建筑空间形态布局的具体规定,一是除了原滨江头排地块,增加了临山、临城市公园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前低后高的规定,形成起伏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二是要求高层建筑应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避免一字排开形成封堵的高墙。 境,形成起伏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域周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遵循建筑前低后高、左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第六十四条 (重庆建筑风格)城市建筑设计应当发扬重庆建筑风格,强化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滨江头排地块建设项目应当遵循前低后高的一般原则,其临江一侧宜布局一定规模的体现重庆建筑风格的低、多层建筑。 新增 第三十八条 (住宅立面控制)滨江、临快速路及主干道,景观要求较高的崖线制高点,重要广场及公园四周的头排地块,其高层居住建筑外立面应采用公建化造型,阳台应封闭,并做好晾晒、搁板、空调机位、和各类管线的隐蔽处理。 第六十八条 (临街开敞空间)居住项目的内部环境应当对城市开敞。滨江或者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道路布局的居住项目,其建设用地沿江或者沿道路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不得小于20米; (二)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 (三)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四)场地标高应当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 第三十九条 (临街开敞空间)滨江或者临城市主干道的,以住宅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置与城市道路标高自然衔接临街开敞空间,高差过大的,应当采取绿(一)单个地块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应临城市主干道或滨江区域布置不小于该地块建设用地面积5%的绿地(广场)。在满足项目必要出入口设置的前提下,绿地(广场)应集中设置;每块集中绿地(广场)沿城市道路的长度不应小于50米,且最窄处宽度不小于8米。 (二)单个地块面积小于6万平方米的,其建设用地沿江或者沿城市主干道长度大于或者等于100米的,该侧应当留出不小于建设用地长度30%的开敞空间,各开敞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宽度不得小于20米; 2.进深自建设用地红线起算不得小于20米; 3.地面以上不得布置建筑。 第六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景观控制)跨江桥梁、 第四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景观控制)跨江桥梁、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工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轨道车站、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滨江防洪堤岸计,与城市空间形态和山水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内涵和建筑艺术特色。 15 / 56
右错落的布局原则,并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宜采用同一或者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天际轮廓线起伏处的相邻建筑塔楼的高度差不宜小于20米。 高层建筑原则上应成组群布局,留出视线通廊。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5]17号)第七条第(七)项,新增对沿江、城市主要道路住宅立面设计的规定,包括立面公建化造型、阳台不得外露、空调机位和各类管线的隐蔽处理等。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2015]17号)第七条第(六)项,将对临街开敞空间设置的规定划分为单个地块面积大于和小于6万平方米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小于6万平方米的,延续原规定;大于6万平方米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化挡墙、护坡、堡坎等进行美化处理,并满足以下要求: 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城市空间形态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六)项的要求进行设置。 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计,工程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进行专题建筑和景观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