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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送审稿)新旧条文及说明依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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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应当计入建筑间距;外墙面上附着的装饰性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说明:1、规划控制建筑间距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产权人的通风、采光权益,塑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形态,如保温层、建筑外装饰构件等不计算建筑面积也不纳入产权计算,且对城市空间形态的塑造无负面影响,故不纳入建筑间距的计算。 3、因飘窗、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实际案例中,飘窗大多以外墙整体出挑中空的形式出现,装饰性幕墙通过构造措施附着在建筑外墙之外,对周边建筑的采光造成了实际影响,故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说明:1、在我市山地地形特征和经济发展水平要求的高容积率条件下,目前的间距控制体系使建筑布局更为灵活和节地,既能支撑山地高容积率的现实建设条件,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市未执行日照间距的空缺,使建筑不至于过于密集、遮山挡水,通过市内调研和专项评估,该间距管理体系无系统性问题。 形态,鼓励增加小高层(40米)形态,调整山墙的认定标准,将原规定山墙的限制高度由24米放宽至40米;的出现提供条件,丰富城市形态。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计入建筑间距。 2、阳台、外廊已含在了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内,故取消。 第十四条 (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 第十五条 (建筑半间距规定)建筑半间距按照建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筑功能分别制定。 (一)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居住建筑,面宽小于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倍,且不小于15米,其中,面宽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的板式住宅,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5米; 1.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 2、城市建筑群体效果多为10米(低层住宅)、24米(多层住宅)、100米(高层住宅)相组合的空间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将面宽在40-60米的间距值设置高于面宽在40米内的间距值,但又低于面宽大于60米的间距值,为板式高层 3、原规定中的非居住建筑面宽档次划分过细, 通过三维仿真模型分析,50M面宽与60M面宽对城市空间影响差别不大,并统计了世界知名超高层建筑的面宽值,大多在60米范围内,故将公共建筑的面宽值修改以面宽60米为界,一是以简化现行间距体系,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二是给设计有一定的灵活性,鼓励优秀的公共建筑产生。 面宽大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 4、将非居住建筑划分为多层、高层及超高层建筑间距,取消计算高度为60M的原高度档,以简化现行间距体系,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其面宽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的板式住宅,半间距为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中,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 4.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其中,面宽大于40米小于等于60米的板式住宅,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倍; 5.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二)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 6 / 56

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者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五)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的,不小于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见下表)之和。 (三)错位布置的,按照第(二)项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对面之间的间距不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各自半间距之和。 (二)非相对面之间的间距,按下表的各自半间距之和执行: 说明: 1、原条文将建筑布置方式分为了相对布置夹角小于60度,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以及错位布置三种,漏掉了相对布置、个别面投影不相交的情形,在实际工作中,将该类情形归为了情形(二),但缺乏条文依据。 2、原表述过于复杂,在不改变原条文本意的情形下,将规定的三款简化为2款,更易理解。 3、统一低多层最小间距值为8米,避免低层建筑错位布置的间距大于相对布置间距的不合理情形。 4、新增非相对面定义,不是相对面的均为非相对面。 参考:调研城市(北京、武汉、南昌、昆明、成都)的间距均与角度有关,以60度作为间距值的分界24<H≤60<H≤60 13 13 100 15 13 线,建筑间角度大于60度的间距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如成都按次要朝向认定,住宅间距值仅为13米。 100<H 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 3.面宽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米的,半间距为50米。 4.建筑计算高度为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 单位:米 建筑计算高度 H≤退让值 24 建筑类型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4 4 18 15 (三)建筑同一顶点同时存在与相邻建筑的相对面和非相对面时,按相对面间距执行。 下列各类建筑的间 第十七条 (间距特别规定)下列情形的建筑间距, 说明:1.删除原条文中“符合相应设计规范”的描述,只强调规划自身的间距要求。 第十六条 (特殊建筑间距规定)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 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病房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2.原(二)只对居住建筑与门房的距离做出了规定,非居住建筑的相关间距要求缺项,本次补充完善。 需求较小,实际案例中多以连廊的形式规避建筑间距要求。此次明确24米以下的商业商务间距不做规划要求,有利于商业氛围的形成、在布局上更加灵活。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 (一)中小学教学楼、三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 3.增加24米及以下商业、商务建筑的建筑间距不作要求,因24米及以下的商业、商务建筑对采光、通风 (二)门卫房、车库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 3、居住建筑首层楼面标高位于相邻非居住建筑屋顶标高之上的,相邻建筑对该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没有影响,故不做要求。 4、规定同一栋建筑顶部因功能或景观需求,在平面上局部收分、断开形成的单个建筑体之间,其间距 5、城市更新区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较为局促,需要给出特殊规定,为完善居住功能,提高公共 7 / 56

(二)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不小于4米。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不受本规不做规划要求,为建筑顶部造型更具特色、丰富天际轮廓线提供条件。 (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限制: 相应设计规范执行。 1.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非居住建筑屋顶标高的,该居住建筑与相邻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服务功能提供技术保障。 6、在其他区县(自治县)调研过程中,多反映镇区范围内项目执行间距退让标准难度较大,考虑到区修订结合地方经济发发展实际情况,放宽对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与用地外建筑间距。。 2.商业裙楼上的居住建筑,首层楼面标高高于相邻县政府所在地之外的镇的建设量较小,项目多为低多层住宅和体量不大的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本次 3. 40米及以下的工业生产性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 4.同一栋居住建筑顶部因功能或造型需要,在建筑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于6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以及同一栋商业建筑顶层因功能或造型需要,在建筑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见附图1); 5. 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0.5倍执行; 6.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之外的镇、街道,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之间以及与用地外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 7.新建建筑与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历史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执行。 第十七条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 第十八条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 说明:取消“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所有建筑均需满足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要求,不必特别提出。 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对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第十九条 (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含飘窗、幕墙)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二十条 (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的情形确定间距。 8 / 56

第十八条 (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含飘窗、外装饰幕墙”。 说明:文字修改。补充原条文的缺项: 第十九条 (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 说明:文字修改。 第二十条 (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第二十二条 (拼接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其他建筑需要拼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1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布置时: 1、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不得拼接。 2、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的建筑之间,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80米。 3、计算高度大于18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建筑与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60米的建筑之间,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时,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18米的建筑之间,在满足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的基础上,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作要求;其他拼接情形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五)两栋建筑的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6米。计算间距和退让时,拼接后形成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大于或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一条 (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建筑面宽规定)建筑面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居住建筑位于沿江、重要河流、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1万平方米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旁的头排规划地块,或者位于传统风貌片区的风貌协调区时: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80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60米。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面宽不作要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面宽不得大于70米,且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两栋建筑拼接的,其拼接面叠合宽度不得小于3米。拼接后按照一栋建筑计算间距和退让。建筑平面的凹槽宽度小于15米的,凹槽宽度计入建筑面宽;大于或等于15米的,建筑面宽分段计算。 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说明:1、将原条文控制面宽的范围由头排建筑扩大至头排用地,既突出从严进行形态管理,又避免实际审查中头排建筑难以量定的矛盾。(如,头排为低层商业,第二排即为大面宽住宅时的空间形态亦不理想,部分大面宽住宅错位布置时,难以界定)。 2、将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和拼接建筑的间距体系的计算高度予以统一限定,即将原18米起始点调整为24米。调研其他城市,对建筑面宽规定中,其建筑高度梯段起始点均为24M。 3、修改逻辑瑕疵。原条文仅控制了建筑拼接后的面宽,而未拼接的建筑面宽则未作规定,这与条文想控制建筑面宽的初衷背离,本次直接对建筑面宽做规定。 4、传统风貌片区的建筑均为小尺度体量密集区,将其纳入作为需要特别控制面宽的区域,以加强其周边景观的协调性。 5、原条文中中规定超高层建筑不能拼接,并不能限制超高层的建筑面宽,且超高层的建筑面宽无法统一规定,将该条删除,用建筑间距来调控超高层建筑的建筑面宽已能达到目的。 6、非景观敏感区域的居住建筑面宽以建筑间距来调控,参照其他城市统一放宽到70米。 建筑的山墙与商业进行拼接的市场需求,对于建筑拼接后的形态,在审批中加强立面管理即可。 8、从市内调研反映出的情况来看,建筑最小叠合宽度6米要求过严,也无必要。本次修订取住宅主要房间通常开间宽度3米作为叠合的最小面宽,也能达到形成较为统一协调的建筑立面效果。 参考:上海: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M,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 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M,建筑高度大于60M,其 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M。 深圳: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最大面宽不宜大于80M;建筑高度大于24M不大于60M,最大面宽不宜大于70M;建筑高度大于60M,最大面宽不宜大于60M 成都: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 (二)居住建筑在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外布置时, 7、取消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不能拼接的规定,解决目前大量出现的居住建筑骑跨商业裙楼、或居住 第二十三条 (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临其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说明:1、文字修改,将道路控制边线修改为道路红线。 第二十四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临城市2、增加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的退让距离,预留更富余的空间便于车流、人流组织。 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9 / 56

退让距离(米) 路幅宽度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 0 60<H≤100 H>100 W≤16 2 3 5 16<W≤32 3 5 7 W> 2 5 7 9 退让距离(米) W≤路幅宽度W(米) 6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60 60<H≤100 H>100 2 3 5 16<W≤ 32 3 5 7 W>32 5 7 9 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前提下,应当在上表基础上适当增加,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退让距离(米) 路幅宽度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 ≤60 60<H≤100 H>100 W≤1 5 7 16<W≤32 7 9 W> 2 7 9 11 注: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展览馆、会展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退让距离(米) 路幅宽度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 ≤60 60<H≤100 H>100 W≤1 3 5 7 16<W≤32 5 7 9 W> 2 7 9 11 说明:文字修改。将“道路控制边线”修改为“道路红线”。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控制边线; 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说明:在城市更新区和建设用地紧张的区县,对退让值进行折半,有利于城市“双修”工作的开展。 线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 第二十六条 (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 10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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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应当计入建筑间距;外墙面上附着的装饰性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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