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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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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40 - 100 95~70~90 100 - 30~65 - - 0~5 0 - - - 单 10~20 - 95~100 85~100 - - 0~15 0 - - - - - - 粒 16~31.5 级 20~40 - 95~100 85~100 - - 0~10 0 - - - - - - 95~100 - 80~100 - - 0~10 0 - - - 31.5~63 - - - 95~100 - - 75~45~75 - 100 0~10 0 - 40~80 - - - - 95~100 - - 70~100 - 30~60 0~10 0 3.2.2 碎石或卵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针、片状颗粒含量 表 3.2.2 混凝土强度等级 针、片状颗粒含量,按重量计(%) 3.2.3 碎石或卵石中的含泥量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 碎石或卵石中的含泥量 表 3.2.3 混凝土强度等级 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 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或卵石的含泥量不应大于 1.0%。当碎石或卵石的含泥是非黏土质的石粉时,其含混量可由表3.2.3 的 0.5%、1.0%、2.0%,分别提高到 1.0%、l.5%、3.0%; 3.2.4 碎石或卵石中的泥块含量应符合表 3.2.4 的规定。 碎石或卵石中的泥块含量 表 3.2.4 混凝土强度等级 泥块含量(按质量计,%) 对于有抗冻、抗渗和其它特殊要求的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或卵石的泥块含量应不大于 0.5%; 3.2.5 碎石的强度可用岩石的抗压强度和压碎值指标表示。岩石的抗压强度应比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至少高20%。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时,应进行岩石抗压强度检验,岩石强度首先应由生产单位提供,工程中可采用压碎值指标进行质量控制。碎石的压碎值指标宜符合表3.2.5-1的规定。 表 3.2.5-1 碎石的压碎值指标 岩石品种 沉积岩 混凝土强度等级 C60~C40 ≤C35 碎石压碎值指标 (%) ≤10 ≤16 ≥C60 ≤0.2 C55~C30 ≤0.5 ≤C25 ≤0.7 ≥C60 ≤0.5 C55~C30 ≤1.0 ≤C25 ≤2.0 ≥ C60 ≤8 C55~C30 ≤15 小≤C25 ≤25 变质岩或深成的火成岩 C60~C4O ≤C35 ≤12 ≤20 ≤13 ≤30 喷出的火成岩 C60~C40 ≤C35 注:沉积岩包括石灰岩、砂岩等。变质岩包括片麻岩、石英岩等。深成的火成岩包括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 和橄榄岩等。喷出的火成岩包括玄武岩和辉绿岩等。 卵石的强度用压碎值指标表示。其压碎值指标宜符合表 3.2.5-2 的规定采用。 表 3.2.5-2 卵石的压碎指标值 混凝土强度等级 压碎指标值(%) 3.2.6 碎石和卵石的坚固性应用硫酸钠溶液法检验,试样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 3.2.6 碎石或卵石的竖固性指标 混凝土所处的环境条件及其性能要求 在严寒及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并经常处于潮湿或干湿交替状态下的混凝土,有腐蚀性介质作用或经常处于水位变化区的地下结构或有抗疲劳、耐磨、抗冲击等要求的混凝土 在其它条件下使用的混凝土 3.2.7 碎石或卵石中的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以及卵石中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3.2.7 的规定。 碎石或卵石中的有害物质含量 表 3.2.7 项 目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折算成 SO3,按质量计,%) 卵石中有机物含量(用比色法试验) 当碎石或卵石中含有颗粒状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后,方可采用。 3.2.8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其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进行碱活性检验时,首先应采用岩相法检验碱活性骨料的品种、类型和数量。当检验出骨料中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时,应采用快速砂浆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碱活性检验;当检验出骨料中含有活性碳酸盐时,应采用岩石柱法进行碱活性检验。 经上述检验,当判定骨料存在潜在碱-碳酸盐反应危害时,不宜用作混凝土骨料,否则,应通过专门的混凝土试验,做最后评定。 当判定骨料存在潜在碱-硅反应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或采用能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3 C60~C40 ≤l2 ≤C35 ≤16 5次循环后的质量量损失(%) ≤8 ≤l2 质量要求 ≤1.0 颜色应不深于标准色。当颜色深于标准色时,应配制成混凝土进行强度对比试验,抗压强度比应不低于 0.95。 4 验收、运输和堆放

4.0.1 供货单位应提供砂或石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 400m3 或 600t 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 200m3 或 300t 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应按-验收批进行验收。

4.0.2 每验收批砂石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碎石或卵石,还应检验针片状颗粒含量;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它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

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当使用新产源的砂或石时,供货单位应按本标准第3章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的检验。

4.0.3 使用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样品编号;工程名称;样品产地、类别、代表数量、检测依据、检测条件、检测项目、检测结果、结论等。检测报告可采用附录 A、附录B的格式。 4.0.4 砂或石的数量验收,可按质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

测定重量,可用汽车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线为依据。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采用其它小型工具运输时,可按量方确定。

4.0.5 砂或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颗粒离析和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和规格分别堆放。碎石或卵石的堆料高度不宜超过5m,对于单粒级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粒级,其堆料高度可增加到10m.

5 取样与缩分 5.1 取 样

5.1.1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5.1.1.1 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 8 份,石子为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5.1.1.2 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 4 份、石8份组各自一组样品;

5.1.1.3 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 8 份,石16份组成各自一组样品。

5.1.2 除筛分析处,当其余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加倍进行复验。当复验仍有一项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注:如经观察,认为各节车皮间(汽车、货船间)所载的砂、石质量相差甚为悬殊时,应对质量有怀疑的每节列车(汽车、货船)分别取样和验收。

5.1.3 对于每一项检验项目,砂、石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就分别满足表5.1.3-1和表5.1.3-2的规定。当需要做多项检验时,可在确保样品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其他试验结果的前提下,用同组样品进行多项不同的试验。

表 5.1.3 每一单项检验项目所需砂的最少取样质量

检验项目 筛分析 表观密度 吸水率

紧密密度和堆积密度

含水率

最少取样数量(g)

4400 2600 4000 5000 1000

含泥量 泥块含量 石粉含量 人工砂压碎值指标

有机质含量 云母含量 轻物质含量 坚固性

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

氯离子含量 贝壳含量 碱活性

4400 20000 1600

分成公称粒级5.00~2.50mm;2.5~1.25mm;1.25mm~630μm;

630~315μm;315~160μm每个粒级各需1000g;

2000 600 3200

分成公称粒级 5.00~2.50mm;2.50~1.25mm;1.25mm~630μm;

630~315μm;315~160μm;每个粒级各需 1000g。

50 200O 10000 20000

表 5.1.3-2 每—单项检验项目所需碎石或卵石的最少取样数量(kg) 试验项目 筛分析 表观密度 含水率 吸水率

堆积密度、紧密密度 含泥量 泥块含量 针、片状含量 硫化物及硫酸盐

5.1.4 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及防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5.2 样品的缩分

5.2.1 砂的样品缩分方法可选择下列二种方法之一:

1 用分料器分(见图 5.2.1):将样品在潮湿状态下拌和均匀,然后将其通过分料器,留下两个接料斗中的一份,并将另一份再次通过分料器,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把样品缩分到试验所需量为止。

2 人工四分法缩分:将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合均匀,并堆成厚度约为 20mm的“圆饼”。 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状。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把样品缩分后的材料量略多于进行试验所需的量为止。

5.2.2 碎石或卵石缩分时,应将样品置于平板上,在自然状态下拌均匀,并堆成锥体,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锥体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对角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锥体,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把样品缩分至试验所必需的量为止。

最大粒径 (mm)

10 8 8 2 8 40 8 8 1.2

16 15 8 2 8 40 8 8 4

20 16 8 2 16 40 24 24 8

25 20 8 2 16 40 24 24 12

1.0

31.5 25 12 3 16 80 40 40 20

40 32 16 3 24 80 40 40 40

63 50 24 4 24 120 80 80 —

80 64 24 6 32 120 80 80 —

注:有机物含量、坚固性、压碎值指标及碱-骨料反应检验,应按试验要求的粒级及质量取样。

5.2.3 砂、碎石或卵石的含水率、堆积密度、紧密密度检验所用的试样,可不经缩分,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

图 5.2.1分料器 1-分料漏斗 2-接料斗

6 砂的检验方法

6.1 砂的筛分析试验(略)

6.2 砂的表观密度试验(标准方案) (略) 6.3 砂的表观密度试验(简易法) (略) 6.4 砂的吸水率试验(略)

6.5 砂的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试验(略) 6.6 砂的含水率试验(标准法) 6.6.1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砂的含水率。

6.6.2 砂的含水率试验(标准法)应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1)烘箱——温度控制范围为( 105±5)℃; (2)天平——称量 1000g,感量 1g; (3)容器——如浅盘等。

6.6.3 含水率试验(标准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由密封的样品中取各重约 500g 的试样两份,分别放入已知质量的干燥容器(m1)中称重,记下每盘试样与容器的总重(m2)。将容器连同试样放入温度为( 105±5)℃ 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称量烘干后的试样与容器的总重(m3)。

6.6.4 砂的含水率(标准法)按下式计算精确至 0.1%:

(6.6.4) 式:ωwc —— 砂的含水率(%) m1——容器重量(g);

m2——未烘干的试样与容器的总重(g); m3——烘干后的试样与容器的总重(g); 以两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值。

6.7 砂的含水率试验(快速法)

6.7.1 本方法适用于快速测定砂的含水率。对含泥量过大及有机杂质含量较多的砂不宜采用。 6.7.2 砂的含水率试验(快速法)应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1)电炉(或火炉);

(2)天平——称量 1000g,感量 1g; (3)炒盘(铁制或铝制); (4)油灰铲、毛刷等。

6.7.3 含水率试验(快速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由密封样品中取 500g 试样放入干净的炒盘(m1)中,称取试样与炒盘的总重(m2); 2 置炒盘于电炉(或火炉)上,用小铲不断地翻拌试样,到试样表面全部干燥后,切断电源 (或移出火外),再继续翻拌 1 min,稍予冷却(以免损坏天平)后,称干样与炒盘的总质量(m3)。 6.7.4 砂的含水率(快速法)应按下式计算,精确至 0.1%:

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1005~40-10095~70~90100-30~65--0~50---单10~20-95~10085~100--0~150------粒16~31.5级20~40-95~10085~100--0~100------95~100-80~100--0~100---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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