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正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规定必须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的文件,投标文件不需要每页都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投标文件须盖骑缝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应当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如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或者将所投包组的容在同一套投标文件编制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各包组的投标容。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供应商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国政、采购人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传真或电传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 .投标报价说明
本次招标,供应商必须就所有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果供应商对于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中为满足技术要求中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有未报价或漏报、错报、缺报等情况,可以视其为供应商予以采购人的投标优惠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如果采购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含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必要的
辅助材料费用)和售后服务费等。
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提供货物或服务所需的专利权和、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版税。
若投标报价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存在差异,以大写金额为准。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中标后开出的所有发票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一致。 .投标货币
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应根据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后的天保持有效。 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国政可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投标文件的标记和密封
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分开单独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的字样,并在密封袋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以下容:
()采购编号: ; ()项目名称: ;
()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之前不得启封; ()供应商名称: ;
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标记和密封的,国政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的责任。
.投标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指定地点。
国政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澄清或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迟交的投标文件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国政将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国政。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作出任何的补充和修改。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要求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与评标及定标
.开标
国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并退回给供应商。 开标程序
开标会由国政主持,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明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供应商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容。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总表)容与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总表)为准。
国政对开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开标记录由各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
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供应商。
评审专家(不含采购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年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就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将按照规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方法。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和依据评分标准,各评委就每个供应商的商务状况、技术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独立评出其商务评分和技术评分。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供应商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然后,评出价格得分。将商务得分、技术得分和价格得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